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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藏品資訊
嚴禁越界侵削社番暨抗欠番租碑記拓本
登錄號:19580010002的圖片(19580010002_A001.jpg)(CC BY-NC),第1張,共3張
  
登錄號:19580010002的圖片(19580010002_A001.jpg)(CC BY-NC),第1張,共3張
登錄號:19580010002的圖片(19580010002_A002.jpg)(CC BY-NC),第2張,共3張
登錄號:19580010002的圖片(19580010002_A003.jpg)(CC BY-NC),第3張,共3張
作者:不詳,本館翻攝。
文物分類:器物類\商業財產
主題類別:碑碣拓本
尺寸:90 x 195cm
尺寸描述:原碑尺寸(寬):73.00 , 原碑尺寸(高):156.00 , 原碑尺寸(厚):9.80
釋文:特授福建臺灣南路理番海防分府噶瑪蘭分府仝,為示諭定案,以安番黎事。
照得蘭屬社番東勢一十六社、西勢二十社,先經楊前府奉委抵蘭,查辦開闢事宜。因念番性愚憨、未知藏蓄,所耕田畝僅敷一年食用;若將來生齒增繁、埔地分盡,勢必生計日絀。而東勢之地猶未盡墾,議請加留各社餘埔-大社週圍二里,小社週圍一里;西勢先為民人開墾已無餘埔,將沿帶一帶沙崙,自烏石港路起至東勢濁水溪止,約長為五十餘里、寬一、二里,永為番業。其社番自耕田園、沿途栽種樹木,作為內界,不准漢人濫耕;其加留餘埔,亦令沿途種樹作為外界。第社番人少,懶于採作,准將餘埔□與漢人耕種。
治翟前憲任內,始議官為招佃,仍照官租,每圍一甲收粟四石之例定為番租,免其陞科。如社番自耕田畝,倘有漢佃侵越佔,無論從何典來、有無□據,一概追還。倘或官吏為其矇混、□給印照,查出概行註銷,由府議覆詳,奉上憲奏咨遵行在案。
當時非周詳,而杜弊亦極嚴密;無如章程雖定,日久漸弛。況從前所議大、小社二里、一里之加留餘埔,亦未勘定、創立界址,與陞科之官隘田畝接壤連界,茫無區別;經界既未劃分,漢佃即得影混、忝佔匿墾。社丁、番佃首等多人勾通詐騙以及重利盤剝、剋扣租□,無事不圖噬番、無番不受朘削;徒有番租之名而無受□之寔,甚至估佔番地、分為己業,以致眾番日就窘迫、衣食不繼,殊屬可憫。
業本分府查案示諭,茲繳委羅東司王巡檢帶同書差、弓丈手等,前往東、西勢親詣督同勘丈,定界清釐。各去後,茲據該委員履勘定立界址併丈明,分別繪造東、西勢加留餘埔各圖冊前來,除飭承查照辦理外,合行出示曉諭。
為此,示仰東、西勢民番人等知悉:自示之後,□等各番佃務須遵照此次委員丈定圖冊內界址、段落、甲分掌管耕種;按照原定何社租額、遞年輪納番租,屆期務須以乾圓好粟運赴該番社公所,交與該管通土、社番等收納,仍取該通土戮記收單為□。歷年該社將所收租粟若干石散給番丁口□,每丁分給若干石,仍由該通土造具租粟數目冊結繳案查考;俏有玩佃藉名承耕加留餘埔,□敢越界侵削社番自耕田段以及抗欠番租者,許該通土、社番等指稟,以□差拏究追。嗣後仍照原定章程,再歷三十年清釐一次,永遠定案。宜各凜遵,毋違!特示。
藏品描述:本物件為西元1833年(道光13年)嚴禁越界侵削社番暨抗欠番租碑記拓本,碑額陽刻雙龍拱日紋飾,碑文為陰刻形式,正文共有19行,首行楷書頒布告示官員的官職銜「特授福建臺灣南路理番海防分府噶瑪蘭分府仝」,文末為年款,並記石碑立碑地點為天后宮。本件係噶瑪蘭廳通判仝卜年頒立之告示,明定加留餘埔界址與租納數目,並嚴禁漢佃越界侵削平埔族自耕田段以及抗欠「番租」,以安民生。西元1810年(嘉慶15年)侯補知府楊廷理奉委抵達噶瑪蘭,查辦開闢事宜;因念當地原住平埔族生性愚憨、不知藏蓄,議請加留各社餘埔,以為永業。至噶瑪蘭廳通判翟淦任內,始議官為招佃,並納「番租」。但是日久衍生弊端,加留餘埔似未曾勘丈定界,漢佃遂得影混匿墾,甚至剝削扣租,平埔族生計大損。
本件拓本的原碑為宜蘭現存最早的古碑,紀錄開蘭三大老中的楊廷理與翟淦的政績。透過本件碑記可認識早期宜蘭開發時,平埔族面對漢人大舉入侵時的情況與困境,並且可以得知官方提出加留餘埔制度後,後續對於制度的維繫與更新,對於平埔族的研究具有歷史價值及其珍貴性。碑原立於宜蘭市昭應宮,主祀天后,俗稱「媽祖宮」,後入藏宜蘭縣政府文化局。
加留餘埔是西元1810年代(嘉慶年間)清代官方將宜蘭納入治理版圖的同時,所制定的原住民保留地政策,以保障原住民的生存空間,透過閩浙總督汪志伊、臺灣知府楊廷理、噶瑪蘭通判翟淦而推行實施。18、19世紀起,漢人開始大規模入墾宜蘭,致使噶瑪蘭人逐漸流失本有的土地,清政府嘗試在溪南地區設立「加留餘埔」,為大社保留周圍2里,小社保留周圍1里的私有地,並將溪北自烏石港口起,至東勢界(蘭陽溪口)止,約長30餘里,寛1、2里不等的「加留沙埔」,劃為溪北20社的社地;並逐一丈量甲數,繪圖造冊,永禁漢人侵佔,這些措施使得36社的空間範圍逐漸形成,並能與漢人街庄並立,成為基層自治行政單位。即使官方三令五申,噶瑪蘭人仍不敵漢人的擴張,加留餘埔政策在西元1850年代(咸豐年間)鬆動崩解,導致平原上噶瑪蘭族各社生計日益窘迫,一則逐漸漢化,淪為漢人的佃農,一則放棄原居地而徙居近山地帶或三星平原,甚至遠走到花蓮、臺東一帶 。
取得方式:採拓

登錄號:19580010002

典藏單位:國史館臺灣文獻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