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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藏品資訊
魏廷朝寄給張慶惠的書信(1985年12月23日)
登錄號:20230010377的圖片(20230010377_A001.jpg)(CC BY-NC),第1張,共1張
  
登錄號:20230010377的圖片(20230010377_A001.jpg)(CC BY-NC),第1張,共1張
文物分類:圖書文獻類\手稿
主題類別:信札
材質:紙質
1985
尺寸:長:17.9 x 寬:24.9 x 高:0.04cm
重量:0.009kg
取得方式:捐贈
文物描述:1.魏廷朝1985年12月23日寄給張慶惠的書信,包含信封及信箋,部分內容如下:
慶:週一(十六日)收到來信,且喜且憂。我寫信只是建議,以我目前的處境來說,固然最好是保抾沉默;就算我在外面,我也只能建議。你用「聖旨」,又用「頒」字,真叫人不寒而慄。你和金妹,比較「重視家庭」(family-oriented),很難接受我的意見,那也算了。比擬不倫,倒不是存心尖刻,我承認失言。寫信跟作文完全不同,想到那兒,就寫到那兒,字不斟句不酌,願知我者不加深究。我倒是深深懷疑自己是否夠資格在家庭中扮演重要的角色。

2.魏廷朝(1936-1999),出生於桃園,就讀於義民中學時期,喜歡歷史老師黃賢忠、國文老師姚錦的課,當時也開始閱讀魯迅作品。後考取成功中學,但因拒絕參加救國團而退學自修,於1954年以同等學歷考上台大法律系。畢業及退伍後,於1961-1963年間曾任國防部作戰情報研究室研究員、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助理研究員。1963年因與謝聰敏、彭明敏撰《台灣人民自救運動宣言》,被捕入獄,被判有期徒刑8年,後減刑為4年,於1968年出獄。1971年魏廷朝、謝聰敏、李敖被捕,罪嫌為涉台南美國新聞處與美國花旗銀行台北分行爆炸案,1972年被判有期徒刑12年,後於1975年減刑為5年,於1976年出獄。1979年魏廷朝出任《美麗島》雜誌執行編輯,並於12月10日至高雄參加國際人權日晚會後,再次被捕入獄,被判處6年有期徒刑。1987年出獄後加入民進黨。

參考資料:
張慶惠,《賭鬼的後代:魏廷朝回憶錄》,臺北:前衛出版社,2017。

館藏編號:20230010377

典藏單位:國家人權博物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