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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權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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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權說明

一、 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為推廣藝術文化教育、開創藏品及圖像新價值,爰依據文化部公有文化創意資產利用辦法第五條規定,就本處合法擁有權利圖像之利用,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名詞定義如下:

  • (一)本處圖像:指本處擁有著作財產權或取得合法授權,並得授權第三方使用之圖像;以本處藏品所製作完成之幻燈片、正片、數位圖檔或其他各種圖像資料,且本處已取得該藏品之著作財產權或取得完成作品之合法授權權利者亦同。
  • (二)衍生商品:指利用本處圖像製作之產品,包括經本處授權合作開發,以及與本處進行品牌合作生產或製作之產品(不包括出版品)。

三、 使用本處圖像應依本要點取得合法授權,本處圖像之授權範圍限於以下之申請用途:

  • (一) 為學術研究、大型輸出展示之重製。
  • (二) 印刷出版品、印刷出版品封面封底、多媒體出版之重製及散布。
  • (三) 網路瀏覽之重製和公開傳輸;開發衍生商品之重製、改作及散布。

四、 使用本處圖像應依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圖像單次授權使用收費表(如附件一,以下簡稱收費表)支付權利金;其原則如下:

  • (一) 申請人申請使用本處多張圖像於一項商品者,其支付之權利金應按比例加乘計算。申請人為非營利目的申請使用本處圖像,得以非營利使用收費;其申請用途係屬隨交易附贈或間接營利性質者,以營利使用收費計算;如為開發衍生商品者,其權利金按商品生產數量及商品售價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六計算。
  • (二) 非屬「學術研究」之申請用途,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經本處審查通過後減免收費:
    • 1. 具有推廣藝術、史學教育與文化傳承目的,且經本處核可者。
    • 2. 與本處合作推廣活動。
    • 3. 申請人為政府機關,且為非營利用途。
    • 4. 為舉辦活動、形象宣傳、創意設計研發、數位發展、展覽、本處徵件等案件,繳交企畫書並經本處專案核定者。
  • (三) 申請利用用途非屬收費表規定之項目者,本處得依收費表申請用途欄所列之項目類推適用辦理。申請授權利用用途、營利或非營利之目的或行為之認定,以本處之認定為準,本處並得就提供圖像數量、規格及使用範圍為適當之限制。

五、 申請使用本處圖像,應填具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圖像使用申請表(如附件二),並註明基本資料,敘明用途、發行數量、語言別、發行地區、售價、利用期限等;如其利用係為開發衍生商品者,另須檢附企畫書(含尺寸、功能、設計構想、成本分析、預計生產數量、商品售價等內容)。本處同意授權時,申請人應同時簽署「圖像單次非專屬授權契約書」(附件三),並繳交權利金及保證金後,本處始提供申請人所需之高階數位圖像光碟。

六、 申請人取得本處授權提供之圖像光碟者,限當次使用,並應妥善保管並確保不致毀損或滅失,違反者,本處將不予退還申請人所繳交之保證金。本處如另受有損害,本處得向申請人另請求損害賠償;申請人非經本處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為原申請用途以外其他用途之利用或再授權第三人使用,違反者,申請人除須負一切法律責任外,並同意支付本處權利金十倍之違約金。

七、 申請人使用本處圖像於商品中,應於適當處註明原作者姓名、作品名稱及「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藏品(或圖像)」等文字。如為英文或其他語言版本,本處全銜則以National Chiang Kai-Shek Memorial Hall載示。

八、 申請人於簽署附件三之非專屬授權契約書後三個月內,應將圖像光碟交回本處歸檔。利用本處授權圖像者,需於樣品完成一個月內,繳交樣品或樣品圖檔一份供本處查驗,經審查核可方得製作成品。申請人於上述期限內歸還圖像光碟、並繳交樣品或樣品圖檔,且經本處查驗者,可申請退還保證金。

九、 申請人依本要點申請本處圖像之授權申請案,應取得本處書面同意,如無本處書面同意證明,皆屬未獲授權。申請案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處得予拒絕:

  • (一) 申請本處圖像之授權利用,恐有侵害他人著作權或其他權利之虞。
  • (二) 申請人提出之書面企畫案不符規定或未依本處通知補充相關文件說明。
  • (三) 申請人於兩年內曾違反與本處簽署之任一合約或合作項目、經本處認定情節重大。
  • (四) 其他本處認為不宜製作衍生商品或進行圖像授權利用之情形。
  • (五) 其他經本處認為有正當理由應不予授權。

十、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處得隨時解除或終止授權,已繳交之費用概不退還,且兩年內不再受理其授權之申請:

  • (一) 違背國家法令。
  • (二) 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 (三) 實際使用情形與書面申請內容不符。
  • (四) 未經本處同意、擅自再授權或擅自交付予第三人使用。
  • (五) 違反非專屬授權契約書任一條款且情節重大者。

十一、利用本處授權之圖像,如有違反本要點或非專屬授權契約者,本處得終止授權並依本要點規定或依約主張其侵權及違約責任,並請求損害賠償。

十二、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依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授權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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