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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名稱:余清芳外二十二名判決書的藏品圖
  • 主要名稱:余清芳外二十二名判決書圖檔,第1張,共5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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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名稱:余清芳外二十二名判決書
成文日期:大正4年9月21日
類別:其他
裁判長判官:高田富藏
書記:右山聖
原件與否:原件
藏品層次:單件
數量單位:1冊(34張)
尺寸大小(長*寬*高):24.2*15.9*0.9cm
數位化類別:影像(圖片)
是否數位化:
典藏單位:國立臺灣文學館
其他說明:1.封面「余清芳外二十二名判決書」,左上方以紅筆書有「九月二十一日」字樣,成文日期為大正四年(1915)9月21日。
2.台灣總督府臨時法院裁判長判官高田富藏、判官藤井乾助、判官宇野庄吉、書記古山聖、書記山下忠平。
3.1915年余清芳、江定、羅俊等人領導台灣人以武力抗日,史稱「余清芳事件」或「西來庵事件」、「噍吧哖事件」,事敗後,余清芳於1915年8月22日,在王萊庄被捕。乃日治時期台灣人抗日事件中規模最大、犧牲人數最多的一次。
4.本件文物為當時之判決書,全文以日文書寫,內容計有被告人資料、押收物件、主文、事實及理由等。被告人計有余清芳、蘇有志、張重三、鄭利記、王藍石、林通水、江祥、許細、蔡福、盧乙、陳清吉、劉見財、葉得露、嚴得昌、李研、車扁、林添福、江朝春、蘇登科、李查某、李萬金、王蓮、蘇東海等23名。其中余清芳、蘇有志、張重三、鄭利記被判處死刑,其他除王藍石被判無罪外,均處有期懲役15年、12年、9年不等。並詳細記錄押收之物件,有元帥印、旗、槍械、台灣刀、太鼓、貨幣等物件。
5.附件印有「臺灣省臺南市選舉委員會」字樣,手寫「大正四年(民國四年、一九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台灣總督府臨時法院(設台南廳台南)對余清芳等二十二名之判決書(噍吧哖事件判決書)」。
提供者:謝碧連
登錄號:NMTL2009015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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