器物類 - 政治社教
石質
清道光20年 1840年
長:72 x 寬:15.6 x 高:144.3 (cm)
全 : Z:144.3 X:72.0 Y:15.6cm (A : Z:102.8 X:72.0 Y:15.6 cm B : Z:41.5 X:44.5 Y:12.2cm)
184kg
登錄號:2003L040116
宜蘭縣立蘭陽博物館
石碑、碑刻、婢女
本文物為嚴禁畜養婢女過25歲不為擇配碑,長方體石材,頂端為梯形狀,額刻雙龍搶珠,中間字體較小,為碑文內容主體,此碑下半部有損壞情事,碑上多處裂痕。
此為清代少數關於女性權益的古碑,前期渡海攜眷禁令解除後,到道光年間,男女比例逐漸平衡,有了蓄養婢女的惡習,官方為了遏止蓄婢風氣,立碑保障婢女人權。
1.婢女:意指古時家中供使喚的女孩子即今之女傭。古稱查某嫺。
2.婢女:婢女可以負擔大部份家庭的家務,有錢富豪經常藉口由買賣婢女,使得婢女成為私有物件,主人擁有絕對權利,可以買賣或典押婢女,也有權決定婢女的婚嫁,主人對婢女具有終身約束的權利,即是說婢女自由受到絕對的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