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藏品資訊 Colle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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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中統案臺灣警備總司令部判決書(五十八年初特字第六十五號)藏品圖,第1張
陳中統案臺灣警備總司令部判決書(五十八年初特字第六十五號)藏品圖,第2張
陳中統案臺灣警備總司令部判決書(五十八年初特字第六十五號)藏品圖,第3張
陳中統案臺灣警備總司令部判決書(五十八年初特字第六十五號)藏品圖,第4張
陳中統案臺灣警備總司令部判決書(五十八年初特字第六十五號)藏品圖,第5張
陳中統案臺灣警備總司令部判決書(五十八年初特字第六十五號)藏品圖,第6張
陳中統案臺灣警備總司令部判決書(五十八年初特字第六十五號)藏品圖,第1張陳中統案臺灣警備總司令部判決書(五十八年初特字第六十五號)藏品圖,第2張陳中統案臺灣警備總司令部判決書(五十八年初特字第六十五號)藏品圖,第3張陳中統案臺灣警備總司令部判決書(五十八年初特字第六十五號)藏品圖,第4張陳中統案臺灣警備總司令部判決書(五十八年初特字第六十五號)藏品圖,第5張陳中統案臺灣警備總司令部判決書(五十八年初特字第六十五號)藏品圖,第6張
陳中統案臺灣警備總司令部判決書(五十八年初特字第六十五號)

作者:台灣警備總司令部

主題類別:其他

材質:紙質

年代:1969

尺寸:長:38.7 x 寬:26.8 x 高:0.04 (cm)

重量:0.016kg

取得方式:捐贈

藏品來源:陳中統

登錄號:20130030034

藏品描述:1.本件為陳中統案臺灣警備總司令部判決書(五十八年初特字第六十五號),部分如下:
公訴人:本部軍事檢察官,被告:陳中統,選任辯護人:鮑濟嚴律師、張士鼎律師。右被告因叛亂案件,經軍事檢察官提起公訴,本判決如左:「主文:陳中統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處有期徒刑十五年,褫奪公權十年,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之。⋯⋯台灣警備總司令部普通審判庭審判長張玉芳、審判官孟廷杰、審判官呂達勇,中華民國五十八年七月廿三,書記官胡穎之」。

2.陳中統(1937-),臺灣彰化人。其父親棄教師職位赴日攻讀醫學,於是陳中統4歲時隨父親赴日,小學時才回到臺灣。就讀成功高中時,和陳映真是同班同學,因此奠下深厚的同學情誼。1955年考上臺大農學院,1956年則考入高雄醫學院,1962年畢業。1963年赴日攻讀醫學。在日本岡山大學時,經前臺大農學院李宗藩同學介紹認識「臺灣青年獨立聯盟」的主席辜寬敏及其成員,這時彭明敏的「臺灣人民自救宣言」事件已經發生,後來決定由陳中統於1968年10月回臺灣探親時,夾帶幾百份的「臺灣人民自救宣言」回臺灣,後來這件事也為情治單位所掌握。1969年2月6日返臺結婚後,旋即在2月21日遭到逮捕,判刑15年。1969年7月21日陳中統由六張犁警備總部被移送到景美看守所,在看守所期間擔任醫護室的外役。1970到1972年期間,因擔任醫護室工作之便,行動較自由,而且有受刑人的基本資料,因此協助抄錄政治犯名單,交到海外公開。最後這份名單由李敖的弟弟及一位日本友人帶到日本,因此國際特赦組織才根據此名單公開。經1975年減刑,1979年出獄,共服刑10年。陳中統出獄後在其父親所開設的中和診所(朝安診所)執業。

參考資料:中央研究院臺灣史研究所,《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移交檔案詮釋資料建置計畫》,新北:國家人權博物館委託計畫期末成果報告,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