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紀男台灣警備總司令部判決書((52)警審特字第四七號)(1965年1月27日)
作者:台灣警備總司令部
主題類別:其他
材質:紙質
年代:1965
尺寸:長:21.5 x 寬:28.3 x 高:0.2 (cm)
重量:0.15kg
取得方式:捐贈
藏品來源:吳鍾靈
登錄號:20230380001-002
藏品描述:黃紀男台灣警備總司令部判決書((52)警審特字第四七號)(1965年1月27日),部分內容如下:
公訴人:本部軍事檢察官。被告:黃紀男、廖史豪、林奉恩、廖溫進、林南增、鍾謙順 、陳嘉炘、廖慶瑞、郭振昆、鄭瓜瓞、許朝卿。右被告因叛亂案件,經軍事檢查官提起公訴,本部判決如左。主文:黃紀男、廖史豪、林奉恩、廖溫進,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黃紀男、廖史豪各處死刑,各褫奪公權終身。林奉恩、廖溫進各處有期徒刑拾貳年,各褫奪公權柒年。黃紀男、廖史豪、林奉恩、廖溫進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支生活費外,沒收之。鍾謙順、林南增、陳嘉炘、郭振昆參加叛亂之組織,鍾謙順處有期徒刑拾年,褫奪公權陸年。林南增、陳嘉炘、郭振昆各處有期徒刑伍年,各褫奪公權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