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藏品資訊 Colle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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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波台灣警備總司令部判決書(五十六年度初特字第三十二號)(1967年5月25日)藏品圖,第1張
圖檔授權標示:創用CC說明圖示
高波台灣警備總司令部判決書(五十六年度初特字第三十二號)(1967年5月25日)藏品圖,第1張
高波台灣警備總司令部判決書(五十六年度初特字第三十二號)(1967年5月25日)

作者:台灣警備總司令部

主題類別:其他

材質:紙質

年代:1967

尺寸:長:19.3 x 寬:27 x 高:0.069 (cm)

重量:0.022kg

取得方式:捐贈

藏品來源:高波、台灣民間真相與和解促進會

登錄號:20240070381

藏品描述:高波台灣警備總司令部判決書(五十六年度初特字第三十二號)(1967年5月25日),部分內容如下:
公訴人:本部軍事檢察官。被告:高波。男年三十二歲廣東省中山縣人。住屏東市義勇里。業屏東糖廠技工,在押。 右被告因叛亂案件,經軍事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部判決如左。主文: 高波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處有期徒刑十二年,褫奪公權八年,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須之生活費外,沒收。事實:高波原居住在匪竊據地區,民國四十五年,在匪公安廳第二四管教隊即匪惠州糖廠接受勞改, 四十九年轉任該廠技工, 五十年至五十一年,因表現積極,經匪派充該隊小組長,大組長等職, 五十一年五月,逃抵澳門,同年八月,由中國大陸災胞救濟總會(以下簡稱救總)接運來台,安置在屏東糖廠服務,猶藉詞待遇菲薄,不滿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