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佛樹聲請覆判理由書(五十七年度初特字第11)(副本)(1968年3月4日)
作者:莫屏藩
主題類別:其他
材質:紙質
年代:1968
尺寸:長:15.8 x 寬:26.7 x 高:0.021 (cm)
重量:0.005kg
取得方式:捐贈
藏品來源:張佛樹、台灣民間真相與和解促進會
登錄號:20240070353
藏品描述:1.張佛樹聲請覆判理由書(五十七年度初特字第11)(副本)(1968年3月4日),摘述內容如下:
被告:張佛樹。選任辯護人:莫屏藩律師。為叛亂案件,依法提出申請覆判理由事: 被告因叛亂案件,不服台灣警備司令部判決,案於法定期間內申請覆判在案,茲謹補敘申請覆判之理由如下:一、 原判決認定被告於民國五十五年十二月底及五十六年三月廿八日上午,先後在其服務之國校... 認為有觸犯懲治叛亂條例第七條之犯罪... 犯罪事實,證人與審判外之陳述,或證人之個人... 判法一百六十六條與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五條及第一百六...限制, 但須謹慎採證,以防陷誣,尤其若此叛亂重罪,竟依與被告有...虛偽證言,而加認定被告有罪,實難謂與前揭法條無違。
2.張佛樹(1935-2025),臺灣宜蘭人。依(57)更字第016號判決書,案發時為礁溪國校教員,其曾於宜蘭礁溪國校辦公室發表「反共義士田隆科,攜械投誠,係怕死,不愛國(指共匪),沒有國家民族觀念」等言論。1968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判處交付感化3年,其餘部分無罪。1969年2月12日交付感化。1971年11月27日開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