羽球筒
主題類別:器物
材質:紙質
尺寸:長:6.8 x 寬:6.8 x 高:35.6 (cm)
取得方式:捐贈
登錄號:20180010008-001
藏品描述:1.因為在獄中期間,禁止其使用石材的墨盤或硯台,因為獄方擔心會被利用做為攻擊的武器。
轉至外役區手工藝工廠後,因獄友可以利用工廠旁的羽球場於活動時間打羽毛球,所以便就地取材將羽毛球筒的蓋子作為承裝墨汁和朱砂的淺盤。
羽球筒本身也被劉辰旦運用作為收藏畫作的畫筒,交給來探監的大姊帶回,因此羽球筒上除了有他的簽名外,還有作品的名稱與件數。
劉辰旦前輩第十次口述訪談紀錄,2024年1月5日。
詮釋者:謝濬澤
2.劉辰旦(1937-),臺灣臺南人。1971年因涉「彭明敏案」、「臺南美國新聞處爆炸案」、「李敖案」被捕,時任水泥公司屏東營業所管理員;被捕後拘禁於警備總司令部保安總處地下室及六張犁看守所進行偵訊長達近一年。1972年移送景美軍法處看守所,判決結果處以15年有期徒刑。服刑期間因美術老師婉拒函授,決意自學繪畫及書法。每日早晚以牢房廁所門板為桌,開始獄中書畫生涯。獄中囚禁於六號牢房,在狹小的方形牢獄中,房內六個面構築出一塊個人場域,乃自稱「六大山人」。1975年經上訴及國際特赦組織關切,覆判結果為有期徒刑8年6個月,減刑為有期徒刑5年8個月,1976年刑滿出獄。
參考資料:
中央研究院臺灣史研究所,《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移交檔案詮釋資料建置計畫》,新北:國家人權博物館委託計畫期末成果報告,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