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膏畫
作者:劉辰旦
主題類別:其他
材質:石膏
年代:1976
尺寸:長:48.5 x 寬:29.7 x 高:2.3 (cm)
取得方式:捐贈
登錄號:20180010009
藏品描述:1.本件為劉辰旦前輩於獄中繪製之石膏畫,畫作內容為立體山水。本件同時也為劉辰旦將判決書夾帶出去的偽裝。
畫作上之款識:美女大姊雅玩∕弟六大山人作
背後鉛筆註記:1976年做於景美監獄手工藝組∕辰旦。
手繪欽印:辰旦。
本件是劉辰旦於外役區手工藝工廠時,利用石膏與宣紙在夾板上做出高低起伏的石膏畫。製作本件作品最主要的目的是為了將判決書夾帶出去。
劉辰旦雖然在獄中接受軍法審判服刑,但判決書卻規定不能寄給家人,對於整個判決的經過與源由家人都一無所知。為了將判決書交付家人,劉辰旦以製作贈送石膏畫給大姊劉美女為由,趁大姊探監的機會,將判決書夾在石膏畫的夾板中間,躲過獄方的檢查,成功將判決書帶出。
劉辰旦前輩遭囚禁於景美看守所時開始習畫,其「六大山人」的字號脫胎於清代畫家「八大山人」朱耷,由於被關押在六號押房,自嘲在獄中只有上下、四方六片壁,天地中唯其最大,因而自號「六大山人」。
畫作中劉辰旦前輩以畫筆模仿書法篆刻章之印記,落款「畫」印不但豐富畫面,增添趣味性,更強調他心靈的自由與灑脫,不受六面牆的拘禁。
劉辰旦前輩第十次口述訪談紀錄,2024年1月5日。
詮釋者:謝濬澤
2.劉辰旦(1937-),臺灣臺南人。1971年因涉「彭明敏案」、「臺南美國新聞處爆炸案」、「李敖案」被捕,時任水泥公司屏東營業所管理員;被捕後拘禁於警備總司令部保安總處地下室及六張犁看守所進行偵訊長達近一年。1972年移送景美軍法處看守所,判決結果處以15年有期徒刑。服刑期間因美術老師婉拒函授,決意自學繪畫及書法。每日早晚以牢房廁所門板為桌,開始獄中書畫生涯。獄中囚禁於六號牢房,在狹小的方形牢獄中,房內六個面構築出一塊個人場域,乃自稱「六大山人」。1975年經上訴及國際特赦組織關切,覆判結果為有期徒刑8年6個月,減刑為有期徒刑5年8個月,1976年刑滿出獄。
參考資料:
中央研究院臺灣史研究所,《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移交檔案詮釋資料建置計畫》,新北:國家人權博物館委託計畫期末成果報告,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