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藏品資訊 Colle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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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佛樹軍法再審或參改書狀(副本存根)(1969年2月3日)藏品圖,第1張
圖檔授權標示:創用CC說明圖示
張佛樹軍法再審或參改書狀(副本存根)(1969年2月3日)藏品圖,第1張
張佛樹軍法再審或參改書狀(副本存根)(1969年2月3日)

作者:張佛樹

主題類別:手稿

材質:紙質

年代:1969

尺寸:長:19.2 x 寬:27 x 高:0.014 (cm)

重量:0.005kg

取得方式:捐贈

藏品來源:張佛樹、台灣民間真相與和解促進會

登錄號:20240070312

藏品描述:1.張佛樹軍法再審或參改書狀(副本存根 正本呈覆判局)(1969年2月3日),摘述內容如下:(蓋有國防部軍法局售狀處印章)
軍法再審或參改書狀。具狀人資格:被告。姓名:張佛樹。性別:男。年齡:34。籍貫:台灣 宜蘭。職業或職位:教員。住所或居所:在押。案由: 57年度覆普辦字第167號判決內容錯誤又違法,願提出 鈞庭再審或參改由。理由:一、証人滕士一,實係本案之製造人(有案可稽),誣陷被告吃官司。其他無任何證據可證明被告為有罪。雙方至親之證言都不得聽信, 以避免夫妻狼狽為奸,勾結串通等事情。但鈞庭竟以其夫妻勾結之證言,作為被告犯罪之唯一證據,顯係錯誤又違法。(林逸敏為滕士一之妻)。
2.張佛樹(1935-2025),臺灣宜蘭人。依(57)更字第016號判決書,案發時為礁溪國校教員,其曾於宜蘭礁溪國校辦公室發表「反共義士田隆科,攜械投誠,係怕死,不愛國(指共匪),沒有國家民族觀念」等言論。1968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判處交付感化3年,其餘部分無罪。1969年2月12日交付感化。1971年11月27日開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