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佛樹聲請判後理由書(五十七年度更字第16)(副本)(1967年12月)
作者:莫屏藩
主題類別:其他
材質:紙質
年代:1967
尺寸:長:19.8 x 寬:26.9 x 高:0.066 (cm)
重量:0.018kg
取得方式:捐贈
藏品來源:張佛樹、台灣民間真相與和解促進會
登錄號:20240070355
藏品描述:1.張佛樹聲請判後理由書(五十七年度更字第16)(副本)(1967年12月),摘述內容如下:
被告:張佛樹。選任辯護人:莫屏藩律師。為因判斷案件不服初審判決依法申請覆判在案,茲謹補敘聲請覆判理由於左:一、查初審判決處被告交付感化三年者,無非以訊據證人滕士一林逸敏結證被告有於五十六年三月二十八日上午八時許,在宜蘭礁溪國校辦公室,發表「反共義士田隆科攜械投誠,係怕死不愛國,沒有國家民族之觀念」之荒謬言論為唯一之依據,第遍閱全卷除滕士一因曾與被告為繳......「被告」整個素行,而非......證人滕士一所證明被告之言論涉有叛亂之意思......何在,意思如何?原判決既未闡明,即不得認為有觸犯...
2.張佛樹(1935-2025),臺灣宜蘭人。依(57)更字第016號判決書,案發時為礁溪國校教員,其曾於宜蘭礁溪國校辦公室發表「反共義士田隆科,攜械投誠,係怕死,不愛國(指共匪),沒有國家民族觀念」等言論。1968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判處交付感化3年,其餘部分無罪。1969年2月12日交付感化。1971年11月27日開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