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藏品資訊 Colle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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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廷朝寄給張慶惠的書信(信箋)(40)(1980年5月30日)藏品圖,第1張

圖檔授權標示:


魏廷朝寄給張慶惠的書信(信箋)(40)(1980年5月30日)藏品圖,第1張
魏廷朝寄給張慶惠的書信(信箋)(40)(1980年5月30日)

作者:魏廷朝

主題類別:信札

材質:紙質

年代:1980

尺寸:長:17.7 x 寬:25.3 x 高:0.015 (cm)

重量:0.007kg

取得方式:捐贈

藏品來源:魏新奇、魏筠

登錄號:20240030025-002

藏品描述:1.魏廷朝1980年5月30日寄給張慶惠書信(40)的信箋,部分內容如下:
慶:明美、阿杉、貴英接見,明美不能進來。貴英消瘦,阿杉紅光滿面。我叫阿杉勸告玉靜縮短工作時間,免得累壞。阿杉那條運動褲掙破了(褲襠窄小),需要另送一條短褲,最好加鬆緊帶, 免得一走路就掉下來。兩條手帕;天氣熱,時時要擦乾眼鏡上的汗霧。幾只卷宗,最好顏色各異。白紙或活頁紙若干,這比簿子方便。五月號文藝春秋已讀過。

2.魏廷朝(1936-1999),出生於桃園,就讀於義民中學時期,喜歡歷史老師黃賢忠、國文老師姚錦的課,當時也開始閱讀魯迅作品。後考取成功中學,但因拒絕參加救國團而退學自修,於1954年以同等學歷考上台大法律系。畢業及退伍後,於1961-1963年間曾任國防部作戰情報研究室研究員、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助理研究員。1963年因與謝聰敏、彭明敏撰《台灣人民自救運動宣言》,被捕入獄,被判有期徒刑8年,後減刑為4年,於1968年出獄。1971年魏廷朝、謝聰敏、李敖被捕,罪嫌為涉台南美國新聞處與美國花旗銀行台北分行爆炸案,1972年被判有期徒刑12年,後於1975年減刑為5年,於1976年出獄。1979年魏廷朝出任《美麗島》雜誌執行編輯,並於12月10日至高雄參加國際人權日晚會後,再次被捕入獄,被判處6年有期徒刑。1987年出獄後加入民進黨。

參考資料:
張慶惠,《賭鬼的後代:魏廷朝回憶錄》,臺北:前衛出版社,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