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藏品資訊 Colle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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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波國防部部判決書(五十六年度覆普動字第六十八號)(1967年8月14日)藏品圖,第1張
圖檔授權標示:創用CC說明圖示
高波國防部部判決書(五十六年度覆普動字第六十八號)(1967年8月14日)藏品圖,第1張
高波國防部部判決書(五十六年度覆普動字第六十八號)(1967年8月14日)

作者:國防部

主題類別:其他

材質:紙質

年代:1967

尺寸:長:19.5 x 寬:27 x 高:0.065 (cm)

重量:0.022kg

取得方式:捐贈

藏品來源:高波、台灣民間真相與和解促進會

登錄號:20240070382

藏品描述:高波國防部部判決書(五十六年度覆普動字第六十八號)(1967年8月14日),部分內容如下:
聲請人即被告:高波。男年三十二歲,廣東中山縣人。住屏東市義勇里屏東糖廠技工。 右聲請人即被告因叛亂案件, 不服台灣警備總司令部中華民國五十六年五月一日初審判決,聲請覆判,本部判決如左。主文:聲請駁回。理由:本件原判決認定聲請人即被告高波, 原住居匪竊地區,民國四十五年,在匪公安廳第二十四管教隊即匪惠州糖廠接受「勞改」, 四十九年轉任該廠技工, 五十年至五十一年,因表現「積極」,經匪派充該隊小組長,大組長等職, 五十一年五月逃抵澳門,同年八月,由中國大陸災胞救濟總會(以下簡稱救總)接運來台,安置屏東糖廠服務,藉詞待遇菲薄,不滿政府,於五十二年至五十四年間,經常在該糖廠飯廳,宿舍及壓榨室對同事何紹興、宋漢三、 鄭瑞芳等宣揚:「共匪待遇比我們好,一個月工資可以吃三個月,人人都有飯吃,物價也很低。」等荒謬言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