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藏品資訊 Colle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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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警備總司令部六十四年度諌判字第四十九號劉辰旦判決書藏品圖,第1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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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警備總司令部六十四年度諌判字第四十九號劉辰旦判決書藏品圖,第2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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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警備總司令部六十四年度諌判字第四十九號劉辰旦判決書藏品圖,第3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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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警備總司令部六十四年度諌判字第四十九號劉辰旦判決書藏品圖,第4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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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警備總司令部六十四年度諌判字第四十九號劉辰旦判決書藏品圖,第5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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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警備總司令部六十四年度諌判字第四十九號劉辰旦判決書藏品圖,第6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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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警備總司令部六十四年度諌判字第四十九號劉辰旦判決書藏品圖,第7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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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警備總司令部六十四年度諌判字第四十九號劉辰旦判決書藏品圖,第9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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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警備總司令部六十四年度諌判字第四十九號劉辰旦判決書藏品圖,第10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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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警備總司令部六十四年度諌判字第四十九號劉辰旦判決書藏品圖,第11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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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警備總司令部六十四年度諌判字第四十九號劉辰旦判決書藏品圖,第13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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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警備總司令部六十四年度諌判字第四十九號劉辰旦判決書藏品圖,第15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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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警備總司令部六十四年度諌判字第四十九號劉辰旦判決書

作者: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主題類別:其他

材質:紙質

年代:1975

尺寸:長:19.5 x 寬:26.2 x 高:0.3 (cm)

取得方式:捐贈

藏品來源:劉辰旦

登錄號:20190010012

藏品描述:1.本件六十四年度諫判字第49號判決書,內容為軍事檢察官對謝聰敏、魏廷朝、李敖、李政一、劉辰旦等人提出訴訟之判決結果。

2.劉辰旦(1937-),臺灣臺南人。1971年因涉「彭明敏案」、「臺南美國新聞處爆炸案」、「李敖案」被捕,時任水泥公司屏東營業所管理員;被捕後拘禁於警備總司令部保安總處地下室及六張犁看守所進行偵訊長達近一年。1972年移送景美軍法處看守所,判決結果處以15年有期徒刑。服刑期間因美術老師婉拒函授,決意自學繪畫及書法。每日早晚以牢房廁所門板為桌,開始獄中書畫生涯。獄中囚禁於六號牢房,在狹小的方形牢獄中,房內六個面構築出一塊個人場域,乃自稱「六大山人」。1975年經上訴及國際特赦組織關切,覆判結果為有期徒刑8年6個月,減刑為有期徒刑5年8個月,1976年刑滿出獄。

參考資料:
中央研究院臺灣史研究所,《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移交檔案詮釋資料建置計畫》,新北:國家人權博物館委託計畫期末成果報告,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