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鷹
作者:佛嶺山人
主題類別:書畫
材質:紙質
年代:1970
尺寸:長:30 x 寬:64.2 x 高:0.1 (cm)
取得方式:捐贈
登錄號:20180010019
藏品描述:1.本件為佛嶺山人於獄中繪製之水墨畫,畫作內容為老鷹。
畫作上之款識:朝吸南山雲,暮浴北海水,展翅鼓長風,一舉如萬里。匡宇方家指正。庚戌年深秋。佛嶺山人。政治犯佛嶺山人送沈匡宇作品。六大山人。辰旦註。
手繪欽印:辰旦。劉辰旦。
本件創作者佛嶺山人為劉辰旦景美看守所外役區手工藝工廠獄友,本名已不可考。
沈匡宇,1922年生,男,浙江吳興人。1963年被捕,時42歲。根據官方資料,沈匡宇所涉案件稱「青年解放團周濟剛沈匡宇案(潛伏文化界匪諜周濟剛沈匡宇叛亂案)」。法官審理時,認定被告曾「參與共黨組織」、「吸收青年加入組織」、「奉派來臺潛伏」,臺灣警備總司令部(54)警審特字第004號依「非法手段顛覆政府而著手實施」罪名,判處有期徒刑14年、褫奪公權5年,財產全部沒收。1977年6月刑滿出獄。刑滿出獄後,謀職困難,僅能依賴獄中所學彩繪工藝、勉強餬口度日。1975年間沈匡宇與劉辰旦同於景美看守所外役區手工藝工廠服刑因而認識,後因沈匡宇被轉至綠島感訓監獄而將本件創作予劉辰旦。
參考資料:國家人權記憶庫:沈匡宇https:∕∕memory.nhrm.gov.tw∕TopicExploration∕Person∕Detail∕1331(2024∕4∕22擷取)
劉辰旦前輩第十四次口述訪談紀錄,2024年4月24日。
詮釋者:謝濬澤
2.劉辰旦(1937-),臺灣臺南人。1971年因涉「彭明敏案」、「臺南美國新聞處爆炸案」、「李敖案」被捕,時任水泥公司屏東營業所管理員;被捕後拘禁於警備總司令部保安總處地下室及六張犁看守所進行偵訊長達近一年。1972年移送景美軍法處看守所,判決結果處以15年有期徒刑。服刑期間因美術老師婉拒函授,決意自學繪畫及書法。每日早晚以牢房廁所門板為桌,開始獄中書畫生涯。獄中囚禁於六號牢房,在狹小的方形牢獄中,房內六個面構築出一塊個人場域,乃自稱「六大山人」。1975年經上訴及國際特赦組織關切,覆判結果為有期徒刑8年6個月,減刑為有期徒刑5年8個月,1976年刑滿出獄。
參考資料:
中央研究院臺灣史研究所,《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移交檔案詮釋資料建置計畫》,新北:國家人權博物館委託計畫期末成果報告,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