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藏品資訊 Colle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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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廷朝僑務委員會函((77)僑證移07705號)(1988年9月20日)藏品圖,第1張

圖檔授權標示:


魏廷朝僑務委員會函((77)僑證移07705號)(1988年9月20日)藏品圖,第1張
魏廷朝僑務委員會函((77)僑證移07705號)(1988年9月20日)

作者:僑務委員會

主題類別:其他

材質:紙質

年代:1988

尺寸:長:39.1 x 寬:27 x 高:0.048 (cm)

重量:0.013kg

取得方式:捐贈

藏品來源:魏新奇、魏筠

登錄號:20240030007

藏品描述:1.魏廷朝僑務委員會函((77)僑證移07705號)(1988年9月20日),部分內容如下:
受文者:魏廷朝先生,行文單位正本:魏廷朝先生,行文單位副本: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主旨:台端申請出國赴日本應聘乙案。依本會出國辦法規定,聘書須有「待遇薪津金額」,台端之聘書欠缺此項要件,另 台端之經歷為觀察家雜誌社駐日特派員,仍在職中,請依循大眾傳播事業從業人員向新聞局申請。復請 查照。說明:一、復 台端本年八月二十三日(77)僑證移字第一二四八三五號申請案。二、檢還聘書正本乙件、經歷證明書正本乙件及回郵信封乙只。

2.魏廷朝(1936-1999),出生於桃園,就讀於義民中學時期,喜歡歷史老師黃賢忠、國文老師姚錦的課,當時也開始閱讀魯迅作品。後考取成功中學,但因拒絕參加救國團而退學自修,於1954年以同等學歷考上台大法律系。畢業及退伍後,於1961-1963年間曾任國防部作戰情報研究室研究員、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助理研究員。1963年因與謝聰敏、彭明敏撰《台灣人民自救運動宣言》,被捕入獄,被判有期徒刑8年,後減刑為4年,於1968年出獄。1971年魏廷朝、謝聰敏、李敖被捕,罪嫌為涉台南美國新聞處與美國花旗銀行台北分行爆炸案,1972年被判有期徒刑12年,後於1975年減刑為5年,於1976年出獄。1979年魏廷朝出任《美麗島》雜誌執行編輯,並於12月10日至高雄參加國際人權日晚會後,再次被捕入獄,被判處6年有期徒刑。1987年出獄後加入民進黨。

參考資料:
張慶惠,《賭鬼的後代:魏廷朝回憶錄》,臺北:前衛出版社,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