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藏品資訊 Collection
:::
魏廷朝寄給張慶惠的書信(170)(1981年11月30日)藏品圖,第1張
魏廷朝寄給張慶惠的書信(170)(1981年11月30日)藏品圖,第1張
魏廷朝寄給張慶惠的書信(170)(1981年11月30日)

作者:作者:魏廷朝

主題類別:信札

材質:紙質

年代:1981

尺寸:長:18 x 寬:24.8 x 高:0.035 (cm)

重量:0.009kg

取得方式:捐贈

藏品來源:魏新奇、魏筠

登錄號:20230010266

藏品描述:1.魏廷朝1981年11月30日寄給張慶惠的書信(170),包含信封及信箋,部分內容如下:
慶:下午收到廿五日的家信。廷昱早點結婚也好,只不曉得準岳父大人是否願意提前「放行」?喜事,你見過的場面多,可以幫上不少忙,小奇也有機會樂一樂。我最不擅長應酬,缺席倒無所謂。春光、明美結婚時,我都被灌了好多杯酒,狼狽不堪。勸酒不成,反被灌得頭重腳輕,貽笑大方。初中一年級的英語課本附有K K音標,我沒學過這一套,似乎應該補習一下。 同伴不愛吃蒸過的舊菜,因此,送菜以夠兩人吃兩餐的份量為度,另外弄點乾糧就行了。最近幾乎天天吃得到黃豆、豆腐,大可不必送豆腐乾一類菜餚。

2.魏廷朝(1936-1999),出生於桃園,就讀於義民中學時期,喜歡歷史老師黃賢忠、國文老師姚錦的課,當時也開始閱讀魯迅作品。後考取成功中學,但因拒絕參加救國團而退學自修,於1954年以同等學歷考上台大法律系。畢業及退伍後,於1961-1963年間曾任國防部作戰情報研究室研究員、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助理研究員。1963年因與謝聰敏、彭明敏撰《台灣人民自救運動宣言》,被捕入獄,被判有期徒刑8年,後減刑為4年,於1968年出獄。1971年魏廷朝、謝聰敏、李敖被捕,罪嫌為涉台南美國新聞處與美國花旗銀行台北分行爆炸案,1972年被判有期徒刑12年,後於1975年減刑為5年,於1976年出獄。1979年魏廷朝出任《美麗島》雜誌執行編輯,並於12月10日至高雄參加國際人權日晚會後,再次被捕入獄,被判處6年有期徒刑。1987年出獄後加入民進黨。

參考資料:
張慶惠,《賭鬼的後代:魏廷朝回憶錄》,臺北:前衛出版社,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