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別:圖書文獻類 - 文書檔案
材質:紙
年代:1916年
歷史分期:其他
尺寸:長:27.2 x 寬:24.4 (cm)
取得方式:捐贈
原收藏者:李賢武
登錄號:KH1998.016.0069
藏品描述:民國4年陰曆12月吉日(1916年),高居暖立承佃字,向嶺頂村業主李德榮先生承出民田2號,坐落岱邊洋,土名新浦、富寶坵,面積共計5畝2分7厘來耕作。每年認納定額租穀1670觔,春夏第1期繳6成,秋季第2期繳4成,延期、少欠由保租人負責賠償。耕地不得轉佃,不得少欠。
明清時期土地租佃制度有「分成租制」、「定額租制」。雍正、乾隆時期,田賦、丁徭改為徵收銀兩,而使定額租制中的實物租,改為折租或直接向佃農徵收銀租、錢租,進而促進「貨幣地租」的發展。本案採取定額租制的實物租。
明清中業以後的地權分化,從永佃權轉化為一田兩主,於是而有土地所有權(田根或田骨)與使用權(田面或田皮)的分別。臺灣亦承襲大陸東南沿岸省份的習俗而有大、小租的分別。李家在清末民初民田的土地交易契約書中,常見「根面全」的契書字樣,顯然,當時土地交易時,一田兩主的問題最被重視。
本文物為民國以後永佃權的設置,可與作為探討民初地主召佃、地租的第一手資料,同時與臺灣佃農、大小租制度等作為對比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