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藏品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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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統元年2月高仁旋立賣斷契藏品圖,第1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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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統元年2月高仁旋立賣斷契藏品圖,第2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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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統元年2月高仁旋立賣斷契藏品圖,第3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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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統元年2月高仁旋立賣斷契藏品圖,第4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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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統元年2月高仁旋立賣斷契

類別:圖書文獻類 - 文書檔案

材質:

年代:1909年

歷史分期:其他

尺寸:長:111.5 x 寬:41.6 (cm)

取得方式:捐贈

原收藏者:李賢武

登錄號:KH1998.016.0028

藏品描述:宣統元年2月(1909年),高仁旋將自己手置土名缺洲,面積5畝2分6厘8毫8絲之田業,割出2畝賣斷給內弟李德榮,得銀48兩。糧稅掛在高鴻禧戶下,過戶給李德榮,附繳高仁俊賣斷契之上手契。
民國2年12月23日(1913年),李德榮以高仁旋賣斷契,申請驗契,福建國稅廳籌備處發給「斷賣契單」,民國24年10月10日(1935年),李家依據「斷賣契單」,向福建省政府申請驗契,福建省政府財政廳核發「已稅契驗契證」,確認產權。

本件契約文物使用一般私人買賣的契約形式,屬於私文書的一種契約文券。契約文券既以賣斷立契,一次收足紋纊銀48兩正;同時言明土地本身無典權及來歷不明的情事,並由賣主保證承當。本賣斷契附繳高仁俊賣斷契1紙。這種文件是為上手契,用以說明本件土地買賣之前的產權來源,作為產權無訛的證明。
本件文物屬於民初私人土地賣斷的契約書,從文物資料上來看,屬於不動產買賣、出典的私文書中正式的寫法,包含產權、土地來源、坐落處、等則、面積、產價、權利、保證等等。本件不動產買賣屬於賣者自己購置的土地,非屬家族舊有的祖產,雖是異姓家族間的土地交易,但與族內親屬或兄弟或父子間的土地買賣契約內容並無太大差異。可以作為研究閩北土地交易私文書的史料價值,同時可以與臺灣土地交易的私文書作為對比研究。
1912年中華民國成立後,中央政府財政匱乏,開始在全國各省成立國稅廳籌備處,由財政部電行劃一契紙章程,由各省國稅廳籌備處收取土地契約驗證費。依據財政部電行劃一契紙章程,不論已稅契、未稅契一律限期在2至3個月內呈驗;逾限不呈驗的不動產土地契約書於訴訟時不能作為憑證,且由司法機關查辦,並分別加徵嚴罰。主要執行的日期是在民國2年年12月,執行機關為福建省國稅廳籌備處。已稅之舊契每張收紙價1元,未稅之舊契每產價100元收紙價1元。
從本件可以看出,晚清時期的貨幣交易依舊維持以銀兩為主,至民國初期則已經改為銀元為計算單位。其次,本文物可以作為考察民國初年中央與地方政府對於不動產驗契政策、規範、格式的證物,資料的史料價值為第一手資料。
民國24年政府為整理契稅,保障產權,依據特定驗契辦法辦理,由「省政府財政廳」頒發給縣的一種契證。已稅契驗契證又稱為「紅契」,不收驗契費。粘有驗契證之土地契約才具有法律效力。主要執行的日期是民國24年10月,執行機關的層級為:保長或鄉長—區長—縣政府—省政府財政廳。不過,在文件上保長、鄉長並未用印,顯示這兩個層級並未實際參與土地投驗的作業。本文物可以作為考察民國24年中央與地方政府對於不動產驗契政策、規範、格式的證物,資料的史料價值為第一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