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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豐6年2月陳瑞定、陳瑞燕等立典、湊、湊斷契藏品圖,第1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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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豐6年2月陳瑞定、陳瑞燕等立典、湊、湊斷契藏品圖,第2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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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豐6年2月陳瑞定、陳瑞燕等立典、湊、湊斷契藏品圖,第3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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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豐6年2月陳瑞定、陳瑞燕等立典、湊、湊斷契藏品圖,第4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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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豐6年2月陳瑞定、陳瑞燕等立典、湊、湊斷契藏品圖,第5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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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豐6年2月陳瑞定、陳瑞燕等立典、湊、湊斷契藏品圖,第6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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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豐6年2月陳瑞定、陳瑞燕等立典、湊、湊斷契藏品圖,第7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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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豐6年2月陳瑞定、陳瑞燕等立典、湊、湊斷契藏品圖,第8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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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豐6年2月陳瑞定、陳瑞燕等立典、湊、湊斷契

類別:圖書文獻類 - 文書檔案

材質:

年代:1856年

歷史分期:1684~1860(清領前期)

尺寸:長:340.6 x 寬:40.8 (cm)

取得方式:捐贈

原收藏者:李賢武

登錄號:KH1998.016.0038

藏品描述:本組件係李家三坪頭田業之相關書契。包含:
1.KH1998.016.038-0002 咸豐6年2月(1856年)陳瑞定立典契
2.KH1998.016.038-0003 咸豐11年11月(1861年)陳瑞定立湊契
3.KH1998.016.038-0004 同治2年2月(1863年)陳瑞定立湊契
4.KH1998.016.038-0005 同治4年10月(1865年)陳瑞湘立湊契
5.KH1998.016.038-0006 光緒元年12月(1876年)陳振篡立湊契
6.KH1998.016.038-0007 光緒7年4月(1881年)陳瑞燕立湊斷契
7.KH1998.016.083 光緒19年7月(1893年)陳瑞相立湊契
8.KH1998.016.038-0001 民國2年12月(1913年)李孔彬「斷賣契單」

咸豐6年2月(1856年),陳瑞定、陳瑞燕堂兄弟將其先祖留下后頭園、丈下園及下岑坵之地,以26兩銀出典給李孔彬,期限3年,言明糧稅由李孔彬繳納。此3處園地係陳家公產,陳氏堂兄弟擁有此田業西部6分6厘之產權。
咸豐11年11月(1861年),陳瑞定、陳月明兄弟又將此3處園地(稱三坪頭)向李孔彬湊補得銀1兩5錢,贖期再加3年。
同治2年2月(1863年),陳瑞定將土名牛路之公眾民園,向李孔彬湊補得銀1兩5錢。陳瑞定擁有此園業南部之產權,贖期再加2年。由此契可知,此民園係陳姓家族公產,相關族人皆有持分。
同治4年10月(1865年),陳瑞湘亦將此三坪頭園地,其所持有西部面積6分之產權,向李孔彬湊補得銀2兩,贖期再延3年。

KH1998.016.083
光緒元年12月(1876年),陳振篡將其持分之西部后頭園地,向李孔彬湊補得銀2兩5錢,贖期再加5年。依當地慣例,典後加湊,然此契特別約定「向後有贖無湊」,只可贖不可湊,是較特殊之例。
光緒7年4月(1881年),陳瑞燕將其持有之后頭園、下土坵西部之產權,以制錢1500文向李孔彬湊斷,言明其園永為李家世業。
光緒19年7月(1893年),陳瑞相(同陳瑞湘)又將后頭園之6分地,再次向李孔彬之子李子悅湊補得銀2兩5錢。言明典期再加5年,期滿贖回,且「面約後日有贖無湊」。
民國2年12月(1913年),李家以李孔彬之名,以光緒7年陳瑞燕湊斷契向官府呈驗,福建省國稅廳籌備處發給「斷賣契單」,確認產權。內載「今據長樂縣業戶李孔彬,於光緒七年四月廿一日斷受陳瑞燕田陸分零,坐落長樂縣土名后頭園地方。」「原價銀貳拾陸元,申銀貳拾陸元,原契未稅,遵章依限呈驗,應納紙價壹元,業已如數收訖。」「右給業戶李孔彬,准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