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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光26年7月吳忠朗立賣斷契藏品圖,第1張

圖檔授權標示:


道光26年7月吳忠朗立賣斷契

類別:圖書文獻類 - 文書檔案

材質:

年代:1846年

歷史分期:1684~1860(清領前期)

尺寸:長:50.4 x 寬:23.9 (cm)

取得方式:捐贈

原收藏者:李賢武

登錄號:KH1998.016.0084

藏品描述:本組件係李家陳竹田業相關書契。包含:
1.KH1998.016.084 道光26年7月(1846年)吳忠朗立賣斷契
2.KH1998.016.026 宣統元年2月(1909年)高鴻真立賣斷契
3.KH1998.016.107 宣統元年2月(1909年)高鴻真立收字
4.KH1998.016.061 宣統元年2月(1909年)高居鏘立承佃字
5.KH1998.016.026 民國2年12月(1913年)李德榮「斷賣契單」
6.KH1998.016.026 民國24年10月(1935年)李子悅「已稅契驗契證」
7.KH1998.016.039-0006 民國24年12月(1935年)高居鏘立承佃字

此田原屬鄭用灼,後經由典、湊、盡、斷轉讓給吳忠朗。
道光26年(1846年)7月,吳忠朗將土名陳竹,面積1畝4分之田業,以官銀47兩賣斷給高體修。糧稅俟大造之年,土地重新登記後,即轉移給高家。附繳鄭用灼賣斷契及老原契典、湊、盡、斷契等上手契。吳忠朗之前先將此田業出典給高體修(典銀不詳),至此湊斷後田業歸高家所有。
宣統元年(1909年)2月,高鴻真將所繼承之此田業,以42兩銀賣斷給姻伯李德榮,糧稅隨同過戶。附繳老原契典、湊、盡、斷契,鄭用灼賣斷契,吳忠朗典契、賣斷契等上手契。
宣統元年2月(1909年),高鴻真收過田價銀後另立收據,換算小洋銀為940角。
宣統元年2月(1909年),高居鏘向姻伯李德榮承佃此田耕作,每年納上籠乾租500斤,租穀早季收成繳6成;晚季收成繳4成。
民國2年12月(1913年),李德榮依法呈驗,福建國稅廳籌備處發給「斷賣契單」。內載:「長樂縣業戶李德榮,於宣統元年二月吉日斷受高鴻真田壹畝肆分零,坐落長樂縣洋夏洋。」「原價銀肆拾貳兩,申銀陸拾貳元,原契未稅,遵章依限呈驗,應納紙價壹元,業已如數收訖。」「右給業戶李德榮,准此。」
民國24年10月(1935年),李家再依新章程呈驗,政府核發「已稅契驗契證」,確認產權。
民國24年12月(1935年),高居鏘向李德怡承佃此田耕作。每年認納定額租穀500斤,以貨幣繳納則以400斤的時價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