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緒20年埔里社廳發給業主林逢春完納錢糧執照
不詳
文書檔案
1894~1894
長:11.2 x 寬:25 (公分)
登錄號:20200013251
內部編號:A02973-4
文化資產科
埔里社廳;完納錢糧執照
清代臺灣土地的負擔,可分為公與私兩部分。公的負
擔則為國庫收入,稱為賦、課、正供或錢糧,並對田園等
則制訂不同的稅則。清光緒十一年( 1885 ),劉銘傳實施
土地清賦措施,目的為清理賦稅及確定田園業主,並以就
田問賦及由實際田園業主(小租戶)負擔稅捐為方針,故
小租戶需依田園等則繳納錢糧,官府核發執 照以為證明。
本件屬於完納錢糧執照,為光緒二十年
( 1894),埔里社分
府潘(潘文鳳)發給埔北堡糧戶林逢春,敏字第一千零四
十三號,完納稅銀三錢一分七厘的執照,蓋有臺灣府埔里
社廳關防二枚。
藏品描述-授權標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