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藏品資訊 Colle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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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緒20年埔里社廳發給潘四老孝鳳完納錢糧執照藏品圖,第1張

圖檔授權標示:


光緒20年埔里社廳發給潘四老孝鳳完納錢糧執照藏品圖,第1張
光緒20年埔里社廳發給潘四老孝鳳完納錢糧執照

不詳

文書檔案

1894~1894

登錄號:20200013072

內部編號:A02879-31

文化資產科

埔裡社廳;完納錢糧執照

清代臺灣土地的負擔,
可分為公與私兩部分。公的負
擔則為國庫收入,稱為賦、課、正供或錢糧,並對田園等
則制訂不同的稅則。清光緒十一年( 1885 ),劉銘傳實施
土地清賦措施,目的為清理賦稅及確定田園業主,並以就
田問賦及由實際田園業主(小租戶)負擔稅捐為方針,故
小租戶需依田園等則繳納錢糧,官府核發執照以為證明。
本件屬於完納錢糧執照,為光緒
20 年 ( 1894),埔里社分
府潘(潘文鳳)發給埔北堡糧戶潘四老孝鳳,敏字第八百
十 二號,完納稅銀二錢二分八厘的執照,蓋有臺灣府埔
里社廳關防二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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