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32年鹿谷鄉民從事建路工程義務勞動照
不詳
照片與相簿
相片紙
1943~1943
登錄號:20200012932
內部編號:A02815-2
文化資產科
大正7年;國語普及;結業紀念照
本張照片為民國
50 年代鹿谷鄉民從事該鄉九寮
坑建路工程的義務勞動情景。 民國 32 年 12 月 4 日國
民政府公佈「國民義務勞動法」,規定年滿 18 歲至 50
歲之男子,依本法之規定,服義務勞動。 義務勞動之事項包括:一、築路事項;二、水利事項;三、自衛事項;四、地方造產事項;五、其他地方公共福利事項。義務勞動時間每年80小時且應於農暇業餘或假期
舉行,勞動地點,以其服務者之本鄉鎮為限, 其在本
鄉鎮以外有職業者,應就其職業所在地參加之。每年
義務勞動完竣,應由縣市政府給予服務證明書。戰後,
臺灣也被納入實施地區,國民義務勞動施行至 57 年,
因義務勞動抵觸國際勞工法,引起國際關切,政府遂
於是年明令終止義務勞動, 68 年 11 月 9 日廢止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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