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詳
文書檔案
1891~1891
登錄號:20200013043
內部編號:A02879-2
文化資產科
埔裡社廳;完納錢糧執照
清代臺灣土地
的負擔,可分為公與私兩部分。公的負
擔則為國庫收入,稱為賦、課、正供或錢糧,並對田園等
則制訂不同的稅則。清光緒十一年( 1885 ),劉銘傳實施
土地清賦措施,目的為清理賦稅及確定田園業主,並以就
田問賦及由實際田園業主(小租戶)負擔稅捐為方針,故
小租戶需依田園等則繳納錢糧,官府核發執照以為證明。
本件屬於完納錢糧執照,為光緒 17 年 (1891)10 月,埔里
社分府劉(劉威)發給埔北堡糧戶潘沙埔嘔藍,敏字第八
百二十七號,完納稅銀一錢七分八厘的執照,蓋有臺灣府
埔里社廳關防二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