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緒18年埔里社廳發給潘沙婆嘔藍完納錢糧執照
不詳
文書檔案
1892~1892
長:10.5 x 寬:24.7 (cm)
登錄號:20200013256
內部編號:A02974-2
文化資產科
埔里社廳;完納錢糧執照
清代臺灣土地的負擔,可分為公與私兩部分。公的負
擔則為國庫收入,稱為賦、課、正供或錢糧,並對田園等
則制訂不同的稅則。清光緒十一年( 1885 ),劉銘傳實施
土地清賦措施,目的為清理賦稅及確定田園業主,並以就
田問賦及由實際田園業主(小租戶)負擔稅捐為方針,故
小租戶需依田園等則繳納錢糧,官府核發執照以為證明。
本件屬於完納錢糧執照,為光緒
18 年 ( 1892),埔里社分
府汪(汪應泰)發給埔北堡潘沙埔嘔藍,敏字第六百零九
號,完納稅銀貳錢貳分的執照,蓋有臺灣府埔里社廳關防
二枚。
藏品描述-授權標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