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詳
文書檔案
1885~1885
登錄號:20200013056
內部編號:A02879-15
文化資產科
埔裡社廳;完納錢糧執照
清代臺灣土地的負擔,可分為公與私兩部分。公的負
擔則 為國庫收入,稱為賦、課、正供或錢糧,並對田園等
則制訂不同的稅則。清光緒十一年 ( 1885),劉銘傳實施土
地清賦措施,目的為清理賦稅及確定田園業主,並以就田
問賦及由實際田園業主(小租戶)負擔稅捐為方針,故小
租戶需依田園等則繳納錢糧,官府核發執照以為證明。
本件屬於完納番租錢糧執照,為光緒
11 年 ( 1885),埔里
社廳發給北角堡業戶林逢春,埔字第一千一百十三號納亢
五租亢五租(租率為百分之五)糧一石七斗一升的執照,
蓋有臺灣府埔里社廳關防二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