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詳
文書檔案
1894~1894
登錄號:20200013060
內部編號:A02879-19
文化資產科
埔裡社廳;完納錢糧執照
清代臺灣土地的負擔,可分為公與私兩部分。公的負
擔則為國庫收入,稱為賦、課、正供或錢糧,並對田園等
則制訂不同的稅則。清光緒十一年 ( 1885),劉銘傳實施土
地清 賦措施,目的為清理賦稅及確定田園業主,並以就田
問賦及由實際田園業主(小租戶)負擔稅捐為方針,故小
租戶需依田園等則繳納錢糧,官府核發執照以為證明。
本件屬於完納錢糧執照,為光緒
20 年 ( 1894),埔里社分
府潘(潘文鳳)發給埔北堡糧戶潘烏肉毛格,敏字第六百
零三號,完納稅銀二錢六厘的執照,蓋有臺灣府埔里社廳
關防二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