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緒20年埔里社廳發給業主林逢春完納錢糧執照
不詳
文書檔案
1894~1894
長:11.2 x 寬:25 (公分)
登錄號:20200013250
內部編號:A02973-3
文化資產科
埔里社廳;完納錢糧執照
清代臺灣土地的負擔,可分為公與私兩部分。公的負
擔則為國庫收入,稱為賦 、課、正供或錢糧,並對田園等
則制訂不同的稅則。清光緒十一年( 1885 ),劉銘傳實施
土地清賦措施,目的為清理賦稅及確定田園業主,並以就
田問賦及由實際田園業主(小租戶)負擔稅捐為方針,故
小租戶需依田園等則繳納錢糧,官府核發執照以為證明。
本件屬於完納錢糧執照,為光緒二十年
( 1894),埔里社分
府潘(潘文鳳)發給北角堡業主林逢春,埔字第一千一百
十二號,完納亢五租(百分之五租金)六石一斗的執照,
蓋有臺灣府埔里社廳關防二枚。
藏品描述-授權標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