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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罰制度與社會制裁
登錄號:064-1-018的圖片(064-1-018_A001.jpg),第1張,共2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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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分類:圖書文獻類\手稿
尺寸:長:25.6 x 寬:35.8cm
尺寸描述:2件
關鍵字:鄧相揚;gaga;祖靈;禁忌;部落會議
藏品描述:鄧相揚(1951.10.3-)南投縣埔里鎮人,畢業於中臺醫專醫檢科,曾在埔里基督教醫院服務,透過在醫院從事原住民部落醫護及傳教的挪威夫婦介紹,結交許多賽德克族朋友,因緣際會開始從事臺灣原住民文化的調查研究。其後在埔里鎮開設醫事檢驗所,認識霧社事件倖存者高山初子,由此展開一系列霧社事件的探索,歷經多年努力,成果斐然,引起各界廣泛矚目,因而成為專研霧社事件及原住民文化的報導文學作家。
著有《碧血英風》、《埔里釆風》、《合歡禮讚》(合著)、《霧社事件》、《霧重雲深》、《風中緋櫻—霧社事件真相及花岡初子的故事》等報導文學及地方誌。其中《風中緋櫻—霧社事件真相及花岡初子的故事》一書,被改編為2002年文建會、公共電視台年度歷史大戲。2014年,榮獲南投縣玉山文學獎貢獻獎。
本手稿題為〈罪罰制度與社會制裁〉,書寫於橫放的直式稿紙上,共2張但僅寫至第3頁,約500字。本文屬《風俗編泰雅采風錄》系列篇章,曾於《自立晚報》連載。
本文討論泰雅族社會的罪罰與制裁制度,指出泰雅族人的倫理觀念、祖靈崇拜,與其賴以生存的部落社會組織密不可分;其生而為gaga的一員,主要的價值叢建立在對「性」的約束與禁忌,以及對於「食」不可過分縱肆。而泰雅族社會的罪罰與制裁則建立於祖靈的禁忌,以及社會傳統習慣的禁令之上。若個人破壞祖靈的禁忌,祖靈將降災給全gaga的成員,故同負罪責的集體力量,可以約束個人的行為;而若是破壞社會傳統禁令者,被害人及其家族有權透過習慣法或部落會議的臨時法規,要求賠償或予以制裁。由此觀來,泰雅族社會維繫良好運作及部落安全的原理之一,係加強個人對於群體的責任,同時群體對於個人也具有抑制約束和為其主持公道的能力。

登錄號:064-1-018

典藏單位:南投縣政府文化局/南投縣文學資料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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