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類別:文物
材質:木質
尺寸描述:4.3x1.3x6.2
關鍵字:地方法院、土地登記、土地行政、地政、登記所
藏品描述:本物件是日治時期土地登記出張所事務印章,木頭材質,呈長方體。上面印身設計凹槽,以讓使用者清楚蓋印方向。刻字面為直長方形,可見陽刻「地目変換 年 期分より地租 大正 年 月 日處分」三排字,意指變更地目後開始徵收地租的時間及辦理日期。底部一面未印文字。
臺灣具有現代概念的土地行政機關設置始於日治時期。明治31年(1898),日本當局公布「臺灣不動產登記規則」,規定不動產登記隸屬於各地方法院或其所屬各地出張所或登記所掌理。其他地籍圖冊資料、土地臺帳、土地測量、官有地管理則由地方官廳所屬各單位負責。戰後初期,各縣市成立地政科,並接收原日治時期各地方法院各出張所,改為現今的地政事務所。
登錄號:07-002-105-0097-0029-0
典藏單位:臺北市立文獻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