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類別:文物
材質:紙質
年代:昭和17年
尺寸描述:14.8x10.7x0.2
關鍵字:國民體力法、身體檢查、青年、吳仁祿、埔里、臺中市、吳仁祐、臺中市、體力向上、徵兵制度、體力管理、勤行報國青年隊
藏品描述:本物件是昭和17年(1942)8月10日交付給吳仁祿的體力手帳。封面中央橫印書名;上側印有編號與交付日期,並蓋有陽刻臺中州能高郡埔里街長職章印;下側為姓名與出生日期;背面蓋有株式會社光明社會納印;封面內收錄本人與監護人之住所、戶籍、職業等資訊,第一頁則為手帳注意事項。
昭和15年(1940),日本本國公布「國民體力法」,其中在第四條規定未滿26歲男子及未滿20歲女子稱為被管理者,其等有接受體力檢查的義務;接著在第八條規定被管理者首度身體檢查時,醫師會發給被管理者或監護人體力手帳,用以紀錄身體狀況,並在之後每次身體檢查都必須攜帶,另男性還用於徵兵檢查時。昭和18年(1943)2月,臺灣總督府公告「國民體力法」適用於臺灣。
登錄號:07-014-105-0081-0001-0
典藏單位:臺北市立文獻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