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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藏品資訊
嚴禁塭丁截溝捕採危害田禾岸碑記拓本
登錄號:19580010603的圖片(19580010603_A001.jpg)(CC BY-NC),第1張,共1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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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分類:器物類\商業財產
主題類別:碑碣拓本
年代:1761~1761
尺寸:寬:71 x 高:168cm
尺寸描述:原碑尺寸(寬):71.00 , 原碑尺寸(高):168.00 , 原碑尺寸(厚):8.70
釋文:特調福建臺灣府鳳山縣正堂、加三級、紀錄五次王,為墾恩示禁以斷葛藤事。
本年四月二十五日,准福建臺灣水師協鎮府裴移開前事:「本年三月十三日,據港東里業戶柯其萃呈稱:『萃新庄田業與大潭憲□大岸毗連,岸邊有小溝一條,係萃田中洩水舊道,從前自鑿。因前年□丁貪圖溝中採捕漁利,越界擾害,竟將溝尾屢行堵截,田禾每被淹沒,閤庄顛連萬慘,由此訐控不休。茲蒙憲臺親臨查勘,洞悉截害情弊;諭令陡門撤去,將溝付萃掌管疏通,誠見鴻慈下逮!但思此條水溝開鑿已久,祗因□丁貪圖捕採,遂致堵塞;今雖蒙飭付萃掌管,若皮□丁仍前越捕,終是截塞不休,貽害無底。茲萃情愿於歷年應輸轅下粟一百石、折紋銀四十兩之外,愿就□中嚮項內再代納紋銀四十兩,永以為例;嗣後永禁□丁不許在萃溝中捕採,庶葛藤永斷,釁端悉泯。叩乞恩准給示嚴禁,併移鳳邑主給示會禁,俾□丁遵照□岸為界,不敢再行滋害。沾恩無既。』等情。據此,隨即諭令東港汛把總沉國柱查勘去後。續據覆稱:『遵查本□岸外水溝,原係業戶沉元榮自備山□疏鑿,以顧田中消水之道,由來已久。似應定歸業戶界內,付其掌管,疏通洪水,不致淹沒田禾,並無妨碍本□。但查溝中所產魚蝦,歷來俱係□丁捕採;茲既稟請勒石定界,示禁越捕,則□丁歲獲漁利未免稍減。業戶柯其萃情愿每年幫貼□丁代納紋庫銀四十兩,以補減少漁利,按季完繳,似屬可行。併取業戶遵依繳覆,是否妥協,伏乞察奪。』等情到協。據此,查此溝果係前墾戶沉元榮用資自鑿,以為田中洩水之道,與本□無涉,亦無妨碍情弊。應如該業戶所請:毋許□丁仍在溝中越界捕採,致有擾害;該佃丁亦不得赴□偷採,致滋事端。除出示嚴飭□、佃二丁遵照外,合就照達。為此照會貴縣,請煩查照立案,仍□一體會禁施行。」等因到縣。
據此,為查業戶柯其萃田邊有小溝一條,係前墾戶沉元榮出資自鑿;因與□岸毗連,□丁見溝中產有魚蝦,嗜利捕採,將水尾堵截,貽害田禾。茲柯其萃情愿每年貼納□餉銀四十兩,將溝仍舊歸其掌管,呈請給示禁示捕採,以杜擾害,以斷葛藤;殊於□餉、課田均有裨益,合行示禁。
為此,示仰□丁、佃民人等知悉:嗣後務宜遵照斷定界限,管業□□□不許越溝內採捕!倘敢故違,許
佃民立即指稟按法詳究。該佃民亦不得藉端滋事,致干察處。各宜凜遵,民違!特示。
乾隆貳拾陸年陸月初三日給。
取得方式:採拓
藏品描述:本物件為西元1761年(乾隆26年)嚴禁塭丁截溝捕採危害田禾岸碑記拓本,部分碑文 風化殘缺。臺灣水師應業戶呈請,給立示禁碑記;同時,將本案併移鳳山縣主給示會禁,即成本物件為。給立者鳳山縣知縣王瑛曾,唯告示內容多於福建臺灣水師副總兵官裴鏡所頒立的示禁碑,較為詳細。

登錄號:19580010603

典藏單位:國史館臺灣文獻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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