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分類:器物類\商業財產
主題類別:碑碣拓本
年代:1837~1837
尺寸:寬:63 x 高:152cm
尺寸描述:原碑尺寸(寬):63.00 , 原碑尺寸(高):152.00 , 原碑尺寸(厚):0.00
取得方式:採拓
藏品描述:本物件為西元1837年(道光17年)淡水撫民同知婁雲給立告示,嚴禁永安圳管下各佃戶任意毀汴截流、擲物塞狹,藉端爭較;並應依約定按甲立汴,按分送水。文中所提「前道憲奇」,即臺灣道奇寵格;「前憲李」,即淡水同知李俊原;「前憲胡」,即淡水同知胡振遠。 額刻「淡分憲示禁」五字。
開設埤圳的目的,係為灌溉農田,改良土地,以裕民生,誠如《彰化縣誌》所述:「築陂開圳,引水灌溉,為兆民賴」。農民因耕種灌溉之需,就溪旁築埤開圳遠引溪流,因時有數條埤圳同引一溪流,於是屢為「爭水」而起糾紛,甚至互控於公堂。官府為息訟端,同時為確保埤圳順暢,所以每勒石示禁。
登錄號:19580010813
典藏單位:國史館臺灣文獻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