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不詳,本館翻攝。
文物分類:器物類\商業財產
主題類別:碑碣拓本
年代:1840~1840
尺寸:寬:88 x 高:214cm
尺寸描述:原碑尺寸(寬):71.00 , 原碑尺寸(高):174.00 , 原碑尺寸(厚):9.00
釋文:特授臺灣噶瑪蘭管理民番糧捕海防分府、加五級、紀錄十九次、記大功二次徐,為遵札勒碑永禁,以垂久遠事。
道光十九年十一月三十日,蒙臬道憲姚札開:「照得臺屬士庶之家蓄養婢女、不行擇配,長令服役、錮禁終身,上乖天和、下敗風俗,最為可惡。歷經前道府暨本司道先後示禁,勸諭各在案。茲據紳士稟請重加示禁前來,又經本司道衡情酌理,立定章程。嗣後,臺屬凡紳衿庶民之家,如有婢女年至二十三歲即為擇配,至遲亦不得過二十五歲;倘過二十五歲不為擇配者,許該婢及婢之父母、兄弟、親屬人等赴官呈訴,即准其領回擇配、不追身價,仍治家長以杖八十之罪。已配之後,該婢聽其從夫而去,不許家長勒留;或家長不取身價,該婢與夫自愿留役數年者,各聽其便。通詳大憲併飭各屬出示嚴禁,嗣准臬司來移,復經抄看轉飭,在於衙署門外立碑永禁,以垂久遠」等因。蒙此案,查先蒙臬道憲姚抄示札飭示禁,業經照抄、剴切示諭在案。茲蒙前因,合行立碑示禁。
為此,示仰閣屬紳衿民人知悉:爾等各具有天良,亟應廣積陰功,務各遵照臬道憲所定章程;如家有婢女年至二十三歲,即為擇配,至遲不得至二十五歲。倘敢故違,許該婢及婢之父母、兄弟、親屬人等赴本廳呈明,即准其領回擇配、不追身價,仍將該家長照例治罪。已配之後,該婢聽其從夫而去,不許家長勒留;或家長不取身價,該婢與夫自愿留役數年者,仍聽其便。各宜凜遵,毋違!特示。
道光貳拾年陸月 日立。
取得方式:採拓
藏品描述:本物件為西元1840年(道光20年)嚴禁錮婢不嫁碑記拓本,碑額陽刻雙龍拱日紋飾,兩側碑框陽刻花草紋飾,碑文為陰刻形式,正文共有15行,首行楷書頒布告示官員的官職銜「特授臺灣噶瑪蘭管理民番糧捕海防分府、加五級、紀錄十九次、記大功二次徐」,文末為年款,由於碑體斷裂缺損,以致拓本碑文殘缺。本件係噶瑪蘭廳通判徐廷掄頒立告示,轉知臺灣道姚瑩的示諭,嚴禁錮婢不嫁。臺灣道姚瑩鑑於臺地錮婢積習,上干天和、下敗風俗,乃重申「凡家有婢女至二十三歲,即為擇配;年過二十五歲不為擇配者,許其家人領回擇配而不追身價」的示諭;並轉飭於各衙署門外立碑永禁,以垂久遠。
臺南市大南門碑林的「錮碑積習示禁碑記」亦係西元1840年(道光20年)姚瑩示諭,乃臺灣縣知縣閻炘轉飾勒立。清代少數關於女性權益的古碑,清領前期有渡海攜眷禁令,男女失衡,整 個社會充斥著單身的羅漢腳。禁令解除後,到道光年間,男女比例逐漸平衡,形成蓄養婢女的惡習。官方為遏止蓄婢風氣,立碑保障婢女人權,對於臺灣道姚瑩的政績及移墾社會女權有其研究價值。
清領臺灣初期還沒有買賣婢女的情形,但是到了乾隆以降,由於社會結構趨於複雜,賣女為婢的人逐漸增加,蓄養婢女的風氣日漸盛行。婢女完全被視為主人的所有物,在主人家中服各種勞役,不僅被視為財產,可以任憑主人轉賣,還可以拿到當鋪典當變賣現金;有些婢女如果頗具姿色,或是與主人家族相處良好,則會被收為妾;如果婢女日後出嫁,聘金則歸主人所有。 日治時期日人的調查發現,曾經受到主人的寵愛成為妾的婢女,在主人去世後,地位一落千丈,還是只能繼續從事婢女的工作,終老一生。傳統臺灣民間的婢女,絲毫沒有自主權,只能任憑主人處置。 清代臺灣社會蓄婢最為人所詬病的,就是主人會終身禁錮婢女,不幫她們選擇婚配對象。《重修鳳山縣志》記載著「臺俗,女婢多過期不遣,深可憫惻」,就明確地指出,臺灣社會錮婢的風氣,主人往往不幫婢女選擇婚配對象,讓她們終生為主人服勞役,或是將她們轉賣,換取金錢圖利。這些被轉賣的婢女,也只能繼續在新主人家中工作到老,王凱泰詩中形容的「少小為奴今老大,星星霜鬢尚盤鴉」,可說是這些被禁錮婢女的寫照。 為了遏止錮婢陋習,官方開始嚴禁終身禁錮婢女,而有「錮婢示禁碑」的產生。
登錄號:19580010003
典藏單位:國史館臺灣文獻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