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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藏品資訊
嚴禁爭佔福德祠祀業碑記拓本
登錄號:19580010057的圖片(19580010057_A001.jpg)(CC BY-NC),第1張,共3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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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分類:器物類\商業財產
主題類別:碑碣拓本
年代:1798~1798
尺寸:寬:76 x 高:161cm
尺寸描述:原碑尺寸(寬):65.00 , 原碑尺寸(高):133.00 , 原碑尺寸(厚):0.00
釋文:特授福建臺灣北部淡防縂捕分府加五級、紀錄十次李,為乞准存案事。
嘉慶元年四月十八日,據劉和稟稱「簡乾恭之田交本庄福德宮為香灯,付值年炉收管,同伊夫婦祭掃,俾孤祀不滅」等情,并抄粘遺囑一紙。據此,經何前任飭差協同議覆。續據業戶何士蘭郎何振同庄耆陳美萬等覆称「請將簡乾恭田業充入本庄福德祠,值年收管,以杜爭佔,孤祀不致殄滅」,隨飭差取結。
旋據簡行先以買囑、業戶混抵等事,告何士蘭混稟田租歸福德祠。即據業戶、庄耆等具結,交差稟繳,批准充入福德祠。之後,又據簡轉妹等以緌陳等事呈称「簡燕宗三子簡奕剛,立與簡乾恭為孫」,並據繳嗣書,均經批飭。迨汪前任,簡行先、簡奕剛等以隔省同宗胄繼,屢控貪圖簡乾恭田業;並據簡三興等告何士蘭等藉祠瞞稟佔業等情,經查卷批斥各在案。復經諭飭業戶何士蘭、庄耆人等,將簡乾恭夫婦尸位並將寔收田租作何開銷,妥議稟覆,並本分府查催去後。茲據業戶何士蘭、庄耆陳美萬等,遵諭議覆前來;除批示外,合行給示勒石。
為此,示仰該庄業戶何士蘭、庄耆陳美萬、張天祐、陳萬強、邱華啟、陳生模、林泮火,同庄民人等知悉:其簡乾恭夫婦尸位,即著值年福首附入福德祠奉祀。至遺業田租,除納業戶課粟外,寔收小租粟二十四石,遞年歸福德祠香灯粟十石;簡乾恭夫婦忌祭粟十四石,填埔坡岸、脩蓋田寮粟四石,亦著值年福首收管,以垂永遠。倘嗣後仍有簡姓冒繼控爭,許該庄耆、業戶、保甲等,即拏解究。其各凜遵,勿違!特示。
嘉慶參年拾月廿八日,給發內湖庄曉諭。
取得方式:採拓
藏品描述:本物件為西元1798年(嘉慶3年)淡水撫民同知李明心給立告示,緣以內湖庄簡乾恭無嗣而將其田業捐為福德祠香田,簡氏夫婦牌位得以附祀,煙祀不滅;然有簡姓同宗冒繼爭產,屢生控案;歷經何茹連、江楠二位同知審理,至此定案,勒石嚴禁侵佔上述田業,並言明收租支用情形,以垂永遠。
寺廟為民眾的信仰中心,所以對寺廟的事務非常虔誠與重視;不論是人力的支援,亦或財物的捐助,皆是不遺餘力。故各地祠廟皆有信徒的捐獻,以為祭祀所需之資。部分「角頭大廟」由於信徒眾多,每有信徒捐獻墾地,以其租穀作為祠廟香燈之資,所以其祀業相當龐大。寺廟的田園、屋宇、財物皆為神祇祀業,係屬私人團體的產業,因此寺廟設有管理委員會以保管龐大祀業。然而此等祀業每為不肖者所覬覦;或總理、董事、首事等管理人濫用花銷;或寺中僧、尼私自變賣;或為棍徒所侵佔。為有效遏止不肖者奸謀圖利,信徒乃秉請官府給立告示、或自訂規約示告。

登錄號:19580010057

典藏單位:國史館臺灣文獻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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