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分類:器物類\商業財產
主題類別:碑碣拓本
年代:1790~1790
尺寸:寬:66 x 高:138cm
尺寸描述:原碑尺寸(寬):66.00 , 原碑尺寸(高):138.00 , 原碑尺寸(厚):11.50
釋文:欽命福建提刑按察使司管臺灣兵備道兼提督學政□□□帶、加二級、紀錄四次萬,為呈懇示禁等事。
據彰化縣粵籍監生徐道□□□□霖、廖□、監生徐英和、邱子標等呈稱:「穰往熙來,開津有符節之典;柔遠寧邇,仁政無疆界之□。□□離府,窵遠郡南,府城較近。緣四十八年鹿港開設口岸,原議船隻商客往來章程,□□鹿□□□,例無異□。南路粵民回籍,由鹿耳門出海,經郡城舖民鍾國文、職監賴九隆等上年十一月間呈蒙撫憲徐□□□仁憲給示,諭飭各口書,依照□例,止得紙張銅錢二百文,不得多索,勒石郡治在案。而鹿港口書以該處未曾勒石示禁,粵民給照回籍,每名索銀六七□□□□□□,北路粵民回籍重費,情景□慘,難□□□。□□□□請鹿港開口,原為利商便民起見,是□一切章程,悉依鹿耳門舊例,□□□□□□□□□□循持守,敢于重索照費,殊非大憲奉□開口本意。理合抄黏郡治鐫□告示,瀝情稟□□□,□念南北粵民均屬一體,恩□示禁,以□鹿港勒石,永垂遺愛,感戴不朽」等情。
□□□查乾隆五十三年十一月初三日,奉巡撫□□□□□監賴九隆、鋪民鍾國文等呈請,粵民由鹿耳門回籍,□□掛驗,乞准示禁口書加索照費等情,□□□道給示永禁等因。業經出示嚴禁,并准其勒石永禁在案。
茲據該生等具呈前情,除□准照鹿耳門一體勒石示禁外,合行出示勒石□□。為此,示仰鹿港廳口胥船鋪人等知悉;嗣後凡閩、粵民由鹿仔港回籍,謄給□□,遵照鹿耳門舊例,無論士庶搭配,一概不許藉端留難,捐索規□。倘有不法口胥,敢於示禁之後,復萌故智,□索□民,一經察出、或被告發,立即嚴行拏究,按法重治,決不寬貸。各宜凜遵,毋違!特示。
乾隆五十五年二月初□日,給臺府總理職員賴九隆、邱子標等。
取得方式:採拓
藏品描述:本物件為西元1790年(乾隆55年)嚴禁鹿港廳口胥役重索規費碑記;西元1789年(乾隆54年)福建巡撫徐嗣曾明訂鹿耳門海口船隻往來規費在案,鹿港海口卻以該處未曾勒碑示禁而有重索強捐的弊端發生。彰化縣粵籍士紳遂稟請官方給示勒石,嚴禁鹿港廳口胥役重索規費,悉照鹿耳門舊例。
臺灣各港口設海防同知掌理出入船舶的實地稽查,有文口及武口二種。所謂文口,係指由文職的海防廳員負責查驗船籍、船員、搭客及載貨等事宜;所謂武口,係指由武職的水師汛兵負責船舶出入的臨檢。各港口每有陋規、惡習,對於出入港口的船隻、商客除定例公課(即紙張、飯食等手續費)外,關口的胥吏每假各項名種目重索規費,滋生民怨。
登錄號:19580010152
典藏單位:國史館臺灣文獻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