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不詳,本館翻攝。
文物分類:器物類\商業財產
主題類別:碑碣拓本
年代:1825~1825
尺寸:寬:88 x 高:205cm
尺寸描述:原碑尺寸(寬):6.50 , 原碑尺寸(高):170.00 , 原碑尺寸(厚):14.00
釋文:臥碑
順治九年,禮部題奉欽依刊立臥碑,置於明倫堂之左,曉示生員:
朝廷建立學校,選取生員,免其丁糧,厚以廩膳;設學院、學道、學官以教之;各衙門官以禮相待。全要養成賢朝廷建立學校,選取生員,免其丁糧,厚以廩膳;設學院、學道、學官以教之;各衙門官以禮相待。全要養成賢才,以供朝廷之用。諸生皆當上報國恩,下立人品。所有教條,開列於後:
一、生員之家,父母賢智者,子當受教;父母愚魯或有非為者,子既讀書明理,當再三懇告,使父母不陷於危亡。
一、生員立志,當學為忠臣清官。書史所載忠清事蹟,務須互相講究;凡利國愛民之事,更宜留心。
一、生員居心忠厚正直,讀書方有實用,出仕必作良吏;若心術邪刻,讀書必無成就,為官必取禍患。行害人之事者,往往自殺其身,常宜思省。
一、生員不可干求官長,交結勢要,希圖進身。若果心善德全,上天知之,必加以福。
一、生員當愛身忍性,凡有司官衙門,不可輕入;即有切己之事,只許家人代告;不干與他人詞訟,他人亦不許牽連生員作證。
一、為學當尊敬先生,若講說皆須誠心;聽受如有未明,從容再問,毋妄行辨難。為師亦當盡心教訓,勿致怠情。
一、軍民一切利病,不許生員上書陳言,如有一言建白,以違制論,黜革治罪。
一、生員不許糾黨多人,立盟結社,把持官府,武斷鄉曲;所作文字,不許妄行刊刻。違者聽提調官治罪!
道光五年正月 日,教諭臣蔡克全敬立。
取得方式:採拓
藏品描述:本物件為西元1825年(道光5年)彰化孔子廟臥碑拓本,全文30行採陰形式,拓本可見碑體局部破損之紋理。本件臥碑文係彰化縣教諭蔡克全所立,碑文計有八條,皆修身、立志、敦品、向學等勵志性文字,可謂校規。「臥碑」內容猶如今天的校規,為學子進學、修身、處世的行為規範。本件拓本之原碑原置彰化恐子廟明倫堂之左,今堂圮而碑移立戟門。
學宮置「臥碑」始於西元1382年(洪武15年),據明俞汝楫編《禮部志稿》卷七十〈學校備考〉記載,明太祖命禮部頒學校禁例十二條,嚴禁生員不得干涉詞訟及妄言軍民大事等,刻石置於學宮明倫堂之側,稱為「臥碑」。
清入主中原後,政教制度沿襲明朝舊制,西元1652年(順治9年)參酌明十二條〈臥碑文〉而御制〈臥碑文〉八條,由禮部頒行全國各府、州縣、刊刻於學宮,俾令生員知曉遵行。因此,臺灣的府、縣、廳學所在的孔子廟皆刊刻「臥碑」。臺灣地區現存「臥碑」計有四件;分別為鳳山縣孔子廟(在今左營舊城國小)「臥碑」,係西元1820年(嘉慶25年)鳳山縣教諭黃人龍、訓導王之楫所刊刻;彰化孔子廟「臥碑」西元1825年(道光5年)彰化縣教諭蔡克全所刊刻;臺南子孔廟「臥碑」,西元1868年(同治7年)臺灣府儒學所刊刻;宜蘭孔子廟「臥碑」,係清光緒7年(1881)宜蘭縣知縣馬桂芳所刊刻。此外,據《新竹縣采訪冊》所載,淡水廳孔子廟也曾刊刻「臥碑」,係西元1867年(同治6年)淡水廳同知嚴金清所刊刻,惜此碑已佚。上述五件「臥碑」的內容,其碑文完全抄奉順治所頒〈臥碑文〉而刊刻,所以除序文略有差異,以及刊刻者及刊刻年代不同外,其八項教條則完全相同。
臥碑的教育意義依然存在,講孝道、籲立志、學習為人處世的原則,以及教以求學應有的態度等,雖然這些守則中有些詞彙及懲戒事項已不合時宜,但從深層的立意及精神來看,仍值得為人父母、為人師表,以及青年學子們參考。
登錄號:19580010172
典藏單位:國史館臺灣文獻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