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分類:器物類\商業財產
主題類別:碑碣拓本
年代:1845~1845
尺寸:寬:67 x 高:152cm
尺寸描述:原碑尺寸(寬):50.00 , 原碑尺寸(高):123.00 , 原碑尺寸(厚):11.50
釋文:嘉義縣斗六門分縣加三級、紀錄三次、記大功十四次姚,為勒碑示禁藉差擄搶事。
本月初九日,據生員總理張鐘、張肇基、張祖台、王濟時、董事郭中流暨通保紳耆舖民等呈稱:「窃斗六街近有地棍,自稱縣差幫夥,在街中曲巷,伺劫行人。本日惠來厝莊周姓銀被擄剝,本街張性、南和街李性亦被擄獲勒索。查詢無票,被玉星散。□此地棍擄搶,無異分肥;若不亟除,恐成巨害。僉乞示禁拘辦」等情前來。
據此,除申請道憲、府憲及移縣並飭差嚴拘外,合亟示禁。為此示仰,所屬地方人等知悉:自示□後,無論何處正差幫夥並無牌票及有牌票而非命盜重情,敢在於街市墟場混拏勒索者,許居民總董鄉保等,鳴眾綑赴本分縣,以憑訊辦,俾除民害而靖地方,各宜凜遵,毋違!特示。
道光二十五年十月 日勒上石。
取得方式:採拓
藏品描述:本物件為西元1845年(道光25年)嘉義縣斗六門縣丞姚鴻給立告示,嚴禁地棍自稱縣差幫夥而於街巷伺劫行人,以除民害;並嚴禁正差幫夥而無牌票,或有牌票而非命盜重情,皆不得於墟市、墟場混拏勒索,以靖地方。
清代臺灣胥吏充斥,每有需索「班數」或「鋪堂」之陋規,其橫行酷索的情形比內地更嚴重。胥吏流弊中,以貪墨事件居多,乃因在台官員每將府衙職務委由胥吏經手辦理,造成胥吏「鼠憑社貴」易於欺官,恐嚇索詐,人民視之如虎狼。其中以財物的需索最為世人詬病,故每稱胥吏為蠹吏、蠹役或衙蠹。
登錄號:19580010261
典藏單位:國史館臺灣文獻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