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分類:器物類\商業財產
主題類別:碑碣拓本
年代:1777~1777
尺寸:寬:82 x 高:230cm
尺寸描述:原碑尺寸(寬):82.00 , 原碑尺寸(高):230.00 , 原碑尺寸(厚):0.00
釋文:特調臺灣北路理番分府、加五級、記錄十九次朱,為查據底裏等事。
據麻豆社通土米涼斗耳光烏捧擇臺、耆番沙連己夷買郎大瀨朥厘來犂等具呈詞稱:「涼等閤社番產,沐恩清釐列前例後,票著查明具覆等因,細查虞朝庄一派地方,如黃大謨、謝明顯、葉大彪、陳思省、吳媽協、紀大勇等庄衆等所管各業,己陞科輸課在案;其有旱產田園,難成片段者,貼納武廟香燈,歷年未有易者也。迨聖恩憐恤番困,番之立心不一,或以虞朝庄等產亦為番界等語。前經仝通土老番朥望社番涼等,會同社耆,共相妥議,曁本庄內外旱產納香燈者,更貼丁餉,議規立約,俱各心安。因涼等悞查底裏於清釐案內稟覆黃大謨等有名,茲涼等細查確據,不敢欺神,亦不敢擾衆,仍依舊議,□充香祀;但私約難定,官斷有憑,理合聲明呈叩,伏乞給示勒石,以成檔案。□民番仝沐聖思,永誌不朽!切呈」等情到分府。
據此,除核案外,合行示諭。為此,示仰虞朝仔庄民及社番、通士人等知悉;爾等務須遵照舊約,貼納武廟香燈,仍納番餉,兩相和睦。倘該庄民故違,將應完舊須短少租餉,許通士指明稟究;該社番等如敢於原約之外覬覦滋事,被該庄衆呈告,立即嚴拏究處,斷不姑寬。各宜凜遵,毋違!特示。
乾隆肆拾弍陸月 日給。
取得方式:採拓
藏品描述:本物件為西元1777年(乾隆42年)臺灣北路理番同知朱景英給立告示,排解麻豆虞朝莊漢番糾紛,重申該莊遵照舊約貼納武廟(即文衡殿)香燈,仍納番餉,兩相和睦。本碑己斷裂為三。
寺廟為民眾的信仰中心,所以對寺廟的事務非常虔誠與重視;不論是人力的支援,亦或財物的捐助,皆是不遺餘力,故各地祠廟皆有信徒的捐獻,以為祭祀所需之資。
登錄號:19580010282
典藏單位:國史館臺灣文獻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