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不詳
文物分類:圖書文獻類\文書檔案
主題類別:古文書
媒材:紙
年代:1873~1873
尺寸:長:61 x 寬:51cm
釋文:欽加運同衘調署彰化縣正堂加十級紀錄十次孫 為示諭歸管事照得業戶吳昌記與張溪互控拺東保樸仔籬坡圳一案先經●前縣集訊未給茲本縣會同
北恊壹親臨該處提集兩造人証質訊據吳昌記呈出承買先後印契確鑿張奚並未執有寔據堂訊之下始據供明此圳已於乾隆年間出賣自應斷歸吳昌記等照舊管業張溪不得阻撓倘張振萬派下子孫及埤夥人等嗣後再敢生事則惟張溪暨具保之各頭人是問所有該埤圳以外另有軟埤一名壆岸每逢發水必雷修築各佃年另外貼納水谷以資築工張溪前曾經理年得工谷壹百弍拾石茲埤圳既併歸吳昌記等保舉廖大瀛等一手經理而張溪不無向●未便沒其乃祖開
藏品描述:本物件為西元1873年(同治12年)欽加運同衘調署彰化縣正堂諭,共1張,有官印1枚,紙面上有朱筆圈點。欽加運同衘調署彰化縣正堂加十級紀錄十次孫為,示諭歸管事照得業戶吳昌記與張溪互控捒東保樸仔籬坡圳一案,先經知前縣集訊未給茲本縣會同。北協為此示仰,捒東保樸仔籬保業戶佃人知悉,需照舊,圳長不得額外需索,如敢違抗,絕不姑寬,特示。
登錄號:19950010137
典藏單位:國史館臺灣文獻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