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藏品資訊
嚴禁自盡圖賴碑記拓本
登錄號:19950011094的圖片(19950011094_A001.jpg)(CC BY-NC),第1張,共1張
CC BY-NC(姓名標示-非商業性)    圖檔加入下載清單圖示
作者:丁日昌
文物分類:圖書文獻類\藝術圖像
主題類別:碑碣拓本
年代:不詳
尺寸:寬:63 x 高:178cm
尺寸描述:原碑尺寸(寬):0.00 , 原碑尺寸(高):0.00 , 原碑尺寸(厚):0.00
釋文:兵部侍郎兼都察院右副都御史、巡撫福建等處地方提督軍務兼理糧餉丁,為嚴禁自盡圖賴以重民命事。
照得自盡人命,律無抵法;而小民愚蠢,動輒輕生。其親屬聽人挑唆,無不砌詞混控,牽涉多人,意在求財,兼圖洩忿。本部院蒞閩以來,查核各屬命案,此等居多。而地方官不詳加勘審,任憑尸親羅織多人,輒即差拘到案。鄉曲小康之戶,一經蔓引枝牽,若不蕩產傾家,則必致瘦斃囹圄而後已。公祖耶?父臺耶?祖父之待子孫,固如是耶?除嚴飭各府、廳、州、縣,如此後有將自盡命案濫行差拘良民,以致無辜受累者立即分別嚴參外,合行剴切曉諭。
為此,示諭所屬軍、民人等知悉:爾等須知人命至重,既死不可復生;公論難誣,千虛難逃一實。況父子、夫婦、兄弟,皆人道之大經,乃死而因以為利,是雖靦然人面,實則禽獸不如!本部院現經嚴加通飭:凡自盡命案均限一月審結,倘有聳令自盡、誣告圖賴等情,即嚴究主使棍徒,一併從重治罪。
則爾等縱或自拼一死,總不能貽害他人;其親屬雖欲逞刁,一經審出實情,不過自取罪戾,亦無人肯與賄和。是不但死者枉送性命,不值一錢;即生者因此又犯刑章,更屬無益有損。本欲害人,適以自害,徒為讎人所快,復何利之可圖?何忿之能洩哉?試為反覆籌思:與其枉死無償、聽他人之入室,曷若餘生自愛,冀飽煖於將來?且本部院業經嚴禁書差需索,爾等如有身受重冤,儘可瀝情控訴,並不須花費分毫,又何必自投絕路,至以性命博錙銖哉?嗣後務各自愛其身,毋得逞忿輕生,希圖詐害!該親屬亦不得聽唆誣告,枉費譸張!
茲將律例、罪名逐條開列於後:
一、子孫將祖父母、父母屍身圖賴人者,杖一百、徒三年。期親尊長,杖八十、徒二年;妻將夫屍圖賴人者,罪同。功緦,遞減一等。告官者以誣告反坐,杖一百、流三千里,加徒役三年。因而詐取財物者,計□准竊盜論;搶去財物者,准搶奪論。
一、詞狀止許實告實證,若陸續投詞,牽連婦女及原狀內無名之人,一概不准,仍從重治罪。
一、赴各衙門告言人罪,一經批准,即令原告投審;若無故兩月不到案,即將被告、證佐,俱行釋放;所告之事不得審理,專拏原告,治以誣告之罪。
一、控告人命,如有誣告情弊,照律治罪,不得聽其攔息。或有誤聽人言、請急妄告,於未經驗屍之先,盡吐實情、自願認罪、遞詞求息者,果無賄和等情,照不應重律、杖八十;如有主唆,仍將教唆之人照律治罪。
以上皆係律例明文,何等嚴切。本部院當經飭屬,將此示泐石城門。爾等安分良民,如有實被自盡命案牽連者,准即摹搨石示,赴地方官呈訴,以免施累。各宜凜遵,切切!特示。
遵右諭、通知。
光緒貳年柒月二十日給,告示。
取得方式:採拓
藏品描述:本物件為西元1876年(光緒2年)嚴禁自盡圖賴碑記拓本,是福建巡撫丁日昌給立告示之示禁碑,嚴禁聳令自盡、誣告圖賴文末開列律例明文,以杜惡習、安良民,並有「准即摹搨石示,赴地方官呈訴,以免拖累」的申冤規定,允為特色。惜本碑第二石殘失,未見後半文字。
傳世三件同式碑記,一在臺南市大南門碑林,一在屏東縣恆春鎮,一在臺中市東勢區巧聖先師廟。
早期臺灣社會每多游手好閒不事生業之徒,或淪為丐徒乞人衣食,居無定所,隨處游走流竄,因意外或疾病死亡而成為無名的屍首。於是無賴之徒與衙門差役、地方保甲長等組成詐騙集團,進行誣告恐嚇與詐騙取財。 藉人命誣告圖賴,任意羅織罪名,以致牽連無辜良民,處境極為悲慘悲,甚至危害到地方的商業發展,而有仕紳出面向官府陳請,由巡撫、知府、知縣等地方官員立碑示禁,以杜絕惡行再犯。

登錄號:19950011094

典藏單位:國史館臺灣文獻館
已瀏覽清單
藏品(當舖證明書)的圖片
藏品(高雄市鳳鳴國小第廿三屆畢業典禮)的圖片
藏品(大明湖(一))的圖片
藏品(韓戰反共義士血書(信))的圖片
藏品(大稻埕江隆成木器行喪葬相簿-0022)的圖片
藏品(電視歌星廣告月曆)的圖片
藏品(蔡淑淡臺灣電力公司電費收據)的圖片
藏品(N/A)的圖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