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高鴻飛
文物分類:圖書文獻類\藝術圖像
主題類別:碑碣拓本
年代:1852~1852
尺寸:寬:73 x 高:198cm
尺寸描述:原碑尺寸(寬):0.00 , 原碑尺寸(高):0.00 , 原碑尺寸(厚):0.00
釋文:特調福建臺灣府彰化縣正堂、加十級、隨帶軍功加一級、紀錄十次高,為誣控肆毒等事。
上年十二月初六日,據朴仔裡保舉人利鵬程、職員劉章職、廩生劉森欒、謝瓊枝、監生黃熙光、邱青雲、許朝清、楊于榮、劉玉華、張雋英、生員黃豫林、劉及鋒、林錫光、劉國馨、邱育楠、張式金、田利見、劉廷揚、鄉耆連作文、楊辛義、林成章、李榮光、謝琪芳、謝昌喜、謝季粦等僉呈:「切思民風由主術為轉移,故官清則民樂。然亦有官清而民不樂者,何也?良由奸民較捏欺上,肆毒橫行,此風氣所由日蹙而日窮也。程等住朴仔裡保,俗尚刁橫,弊端日出。即如人命一案,自有正兇,亦有親疏;茲則不分親疏,株連一姓、誣捏莊鄰,懸指殷實為正兇、為幫兇、為主謀、為喝殺。又有健訟之徒,或唆使廢疾無賴之人,死而嚇詐;或夜抬路傍水流之屍,移而索詐。又或妻孩病故,藉埋坟墓,修造犯斃。凡此,皆始則謀同保甲具稟,繼則較串書差寐票;人命之虛實未究,株連之陷害難言。他若藉命而抄掠家貲,因仇而奈供善類局賭子弟,□酷善良,勒寫偽契,肆行霸佔。種種弊端,難以枚舉,程等傷心太息者久之。嘗有世家數代累積、農民半生辛勤,一遭荼毒,家業盡破,可不痛哉!欣逢視民如傷,通邑素仰。但害深草野,情壅上聞,勢得瀝陳流弊。僉墾出示預禁,嗣後若仍循惡習,在莊公正理應遵諭僉名稟明,擬究摘釋,庶刁風可息,強橫知儆。差役得乘隙橫噬,良民亦得無事安業。將見人懷孔邇,愛若甘棠,雍雍乎一盛世也。切呈」等情。
據此,除批示外,合行示禁。為此,示仰朴仔裡保紳衿、士庶、民番人等知悉:爾等當知藉命索詐、誣告株累,律干反坐。自此勒碑示禁之後,倘敢仍蹈前轍,或經訪聞、或被告發,本縣言出法隨,定即嚴究懲辦,決不寬貸。各宜凜遵,毋違!特示。
遵。
咸豐壬子貳年弍月 日給。
取得方式:採拓
藏品描述:本物件為西元1852年(咸豐2年)嚴禁藉屍索詐誣控碑記拓本,碑額題刻「告示」二字,是彰化縣知縣高鴻飛給立告示之碑記,嚴禁奸民種種惡習。例如唆使廢疾無賴,死而嚇詐;夜抬路傍流屍,移而索詐;串通書吏,誣告株累。
清代臺灣屢見「嚴禁藉屍索詐碑記」,官方申禁,奸民仍犯、游民仍存,構成社會問題。
早期臺灣社會每多游手好閒不事生業之徒,或淪為丐徒乞人衣食,居無定所,隨處游走流竄,因意外或疾病死亡而成為無名的屍首。於是無賴之徒與衙門差役、地方保甲長等組成詐騙集團,進行誣告恐嚇與詐騙取財。 藉人命誣告圖賴,任意羅織罪名,以致牽連無辜良民,處境極為悲慘悲,甚至危害到地方的商業發展,而有仕紳出面向官府陳請,由巡撫、知府、知縣等地方官員立碑示禁,以杜絕惡行再犯。
登錄號:19950011095
典藏單位:國史館臺灣文獻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