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施員付
立契人:林香國,
文物分類:圖書文獻類\文書檔案
主題類別:古文書
媒材:紙
年代:十月卄四日
尺寸:長:24 x 寬:17cm
釋文:昨接來玉音云情已領恙矣但欲請支●會令之執行會令要照前法院通知之ハカギ內有記載支第何號並有記載月日送達於債ム者要記入別紙並添入双方住所又債權者ノ方前支●●會●時倘有用屋號之代表者者●照前之欵添入為要但申請書要貼用印紙一圓送達費切手三十六戔(以是用郵便寄來法院請)倘若本人來法院申請者送達費十八戔可也若用郵便申請別紙之計算書不得記入旅費勿當可將別紙三枚直接寄於法院請之法院當然將會令正本及本計算書(法院羕認後)送達與仁台約一週後可將會令正本並再寄來寫執行開始申請(即差押之稟)對執達入請差押動產又者對高雄之件前經提
取得方式:購置
藏品描述:本物件為大正15年(1926)10月24日由臺中市橘町4丁目施員付寫予杜香國相關法律書信。內容主要係通知寄給杜香國執行命令正本與計算書,請依照法院通知書記載付款命令之執行命令正本與計算書進入法律流程,並告知該流程進行可能需耗費用,以及報告與訴訟對方交涉情形。最後提醒命令送達後將可付下寫差押稟呈,給杜香國蓋印提出執行。
登錄號:19960010164
典藏單位:國史館臺灣文獻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