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廖溫義
立契人:廖溫義, 林一鹿等2人
文物分類:圖書文獻類\文書檔案
主題類別:古文書
媒材:紙
年代:昭和拾六年四月廿四日
尺寸:長:25 x 寬:17cm
釋文:871010.001
昭和十六年四月四日●決書● 昭和十六年四月四日判決●● 領長書記 富士
判決
虎尾郡西螺街西螺九百九十一番地
原告大承信託株式會社
右代表者取締役
廖溫義
右訴訟代理人
李應鏜
同所五百三十八番地
被告廖振茂
同所九百九十一番地
被告林一鹿
同所七百三十四番地
被告 黃勅桃
右三名訴訟代理人
●護士 白石保二
右訴訟復代理人
同原瓊城
右當事者間ノ昭和十六年單民第三一號貸金請求事件ユ付當法院ハ判決スルコト左
取得方式:購置
藏品描述:本物件為昭和16年(1941)4月廖溫義判決書,張數3張。「臺南地方法院嘉義支部」戳印1枚,其餘印文不詳,共計戳印3處。廖溫義代表大承信託株式會社控告廖振茂,地點在臺南地方法院嘉義支部,判官為吉里直喜。
登錄號:19980011017
典藏單位:國史館臺灣文獻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