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羅如嚴
立契人:羅如嚴,
文物分類:圖書文獻類\文書檔案
主題類別:古文書
媒材:紙
年代:大正七年五月二十九日
尺寸:長:28 x 寬:39cm
釋文:890035.001
臺灣總督男爵安東貞美殿
890035.002
陳情書
竹北二堡大湖口庄土名大湖口第參弍參番ノ壹
一建物敷地 壹分六厘八毛九糸
仝所 第參弍參番ノ弍
一建物敷地 壹分參毛七糸
右之土地元係拙者承祖父遺下之業現有印契昭然可據前政府之時約有一甲餘之地寄附與鉄道為用地迨帝國領台後其鉄道經改移別處即將該土地充為●長役場用地除●長役場建物敷地外尚有餘剩前記弍筆之土地現為國庫屡欲對官廳出願請求拂下歸還拙者詢之仝庄●長范献廷據云不必願出此業官廳定必拂下歸還元主母勞自己之手續拙者乃鄉
取得方式:購置
藏品描述:本物件為大正7年(1918)5月29日羅如嚴致臺灣總督男爵安東貞美陳情書。內容為大正7年(1918)5月29日,新竹廳竹北二堡糞箕窩15番地請願人羅如嚴有承自祖父遺下之建物敷地2筆,坐落竹北二堡大湖口庄土名大湖口第323-1番,一建物敷地面積1分6厘8毛9糸;又仝所第323-2番,一建物敷地面積1分3毛7糸。現有印契可據。因前政府之時,約有1甲餘之地,寄附與鉄道為用地,迨帝國領台後,其鉄道經改移別處,即將該土地充為區長役場用地,除區長役場建物敷地外,尚有餘剩。前記2筆之土地,現為國庫屡欲對官廳出願請求拂下歸還拙者,詢之仝庄區長范献廷據云:不必願出,此業官廳定必拂下歸還元主,毋勞自己之手續。不料區長范献廷相誑,私行出願對官廳買受豫約,經既許可,祖業一旦竟歸為烏有。伏乞長官大人恩准前記土地拂下歸還元主。物件上有羅如嚴用印4枚、「中瀨」用印1枚、以及「號外第102號」戳記1處,共印記6處。
登錄號:20000010035
典藏單位:國史館臺灣文獻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