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藏單位: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
登錄號:2003.007.0022
尺寸:20.1 x 28.4 x 0.1cm
歷史分期: 1895-1912(日本時代-明治時期)
準確日期:1906/02/14~1906/12/27
年代描述:明治39年2月14日至12月27日
類別一:圖書文獻類,文書檔案,政府文書
類別二:器物類,商業財產,契約
創作者/製造者:立契人黃煌輝
製造地:苗栗縣通霄鎮平元里
關鍵詞:立轉借字、登記濟證、黃煌輝、黃清華、黃琳德、黃阿芳、通霄北勢庄、苗栗縣通霄鎮平元里、通霄黃家
文物描述:1. 本件中含:
(1) 印契一份 (藏品編號 2003.007.0022.0001)
(2) 登記濟用紙 不第六十條第一項(藏品編號2003.007.0022.0002 )
(3) 登記濟用紙 不第六十條第二項(藏品編號2003.007.0022.0003 )
這是組轉借胎借契約的文件,起因黃煌輝乏銀應用,將堂叔黃清華的胎借契轉為向黃琳德、黃?德、黃阿芳借出龍銀1000大圓,並言明每年應貼利谷5升(利息),直至繳滿利谷50石正(等同官定斗28石5斗正),應在早季收成時繳納不得拖欠,若拖欠,將任從出借人轉借為胎之處置,恐口說無憑,立轉借銀字一紙,並附上黃清華借字、鬮書一紙。本件立轉借字共三頁,未附有內文提及的「黃清華借字」與「鬮書」,但可參考藏品登錄號2003.007.0029「明治39年10月黃清華立杜賣盡根田畑屋宇收定銀字」。
2.本件文獻雖依印契內文為「立轉借字」,但實質意義為「立契人將胎借契轉給承借人(黃琳德等人)」,因此在藏品編號2003.007.0022.0001的印契內提到,若有拖欠利息將「任從為胎轉借之業」,其真正的意義應是若拖欠利息將願任承借人「改胎為典」的處置。而第二頁與第三頁的登記濟證(登記完畢證明書)是黃煌輝向苗栗登記所請求登記抹消胎權,才能進一步將需將胎權轉移給黃琳德等人,根據渡邊竹次郎編的〈臺灣土地登記申請囑託手續心得〉可知登記濟證,是指申請人欲主張其業主權、典權、胎權、贌耕權等權利時,需向登記官廳登記申請,登記完畢時,登記官廳必交付登記濟證給申請人,登記濟證需載明申請日期、申請人住所、土地番號等資料,此證為官方唯一證據,倘遇遺失、損毀,將不准補發,需留心保存。而本件立轉借銀字需與登記濟證一併黏貼,才能以此組件為依據交與承借人黃琳德等人進行胎權轉移。
3. 在「轉胎登記抹消」的登記濟中印有「臺北地方法院新竹出張所苗栗登記所印」(今苗栗地政事務所)的紅色官方戳記,日期分別為明治39年6月25日、12月27日。
參考資料:1. 李智殷,2010。臺灣土地登記制度變遷之研究,頁:16、59、73。政治大學法律學院碩士論文。
2. 渡邊竹次郎編,林呈祿漢譯,1921。臺灣土地登記申請囑託手續心得,頁:7、38、39。臺北:臺灣出版社 。
編目者:實習生董怡彣
編目日期:2013/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