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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藏品資訊
日治時期礦工工作木牌(廖辜助)
登錄號:200302001000的圖片(200302001000_P001.jpg)(),第1張,共1張
登錄號:200302001000的圖片(200302001000_P001.jpg)(),第1張,共1張
文物分類:器物類\產業
主題類別:生活用具類
材質:木質
尺寸描述:7.1×5.1×1.6
藏品描述:1.本物件為臺灣金屬鑛業股份有限公司的礦工入坑時繫在腰上的長方形木牌,牌面書寫礦工姓名「廖辜助」,「二五○五」是員工編號、姓名上面的「機電」是職別。木牌左側面亦書寫「电1185」是電話號碼,右側面書寫「機電二五○五」。背面上排書寫電話號碼「1185」,中間一個被圓圈起來的「三」烙印,下排書寫「合格證702789」。
2.在礦場從事地下坑道工作,由於照明不足、岩石支撐強度變化、空間有限,危險性高,安全照護不易,因此在管理上制定了一套入坑人員管理機制。礦工在入坑前,先到坑口的「牌仔間」,以個人的工作證換取入坑派工卡和書寫個人姓名的木牌。由監工或領工在派工卡上記錄作地點、出入坑時間。礦工入坑時,要將木牌繫在腰上,直到出坑時再換回個人工作證。
3. 若到下班時間或是坑內發生了意外,木牌未依時歸還,坑口外的管理人員就會知道有礦工仍在坑內,會立即派人入坑搜救。
4.臺陽鑛業股份有限公司瑞芳礦場的礦工入坑時,以個人的職員證換取入坑派工卡和書寫個人姓名的木牌。入坑時,先到坑口的「牌仔間」將木牌掛在牆上標有工作地點的位置。出坑時再拿回木牌,換回職員證。
5. 臺灣的煤礦礦場的礦工入坑時,先到電池間以白色牌換安全帽燈(電池),再到「牌仔間」將木牌掛在牆上標有工作地點的位置。經過檢(搜)身,確認無火柴、打火機後放行入坑。出坑時再拿回木牌,再用安全帽燈(電池)換回白色牌。
6.依據「礦場安全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礦場負責人依本法第二十二條備置礦場作業人員名冊時,應載明礦場作業人員職別、姓名、出生年月日、住所、勞(公)保號碼及投保日期;煤礦場之作業人員並應載明電池箱號碼。
第二項規定,坑內作業人員應由礦場分別給予編號名牌,入坑時交坑口管理人員,出坑時取回。
7.依照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六日 經(八九)礦字第八九○○一四三一號令訂定)第15條規定,礦場負責人依本法第二十二條備置礦場作業人員名冊時,應載明礦場作業人員職別、姓名、出生年月日、住所、勞(公)保號碼及投保日期;煤礦場之作業人員並應載明電池箱號碼。
坑內作業人員應由礦場分別給予編號名牌,入坑時交坑口管理人員,出坑時取回。

委託詮釋研究:陳逸偵

登錄號:200302001000

典藏單位:新北市立黃金博物館